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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毅夫(來源:中評社資料圖) |
中評社北京6月28日電(作者 汪毅夫)我在中國評論新聞網寫了《關於〈南宋徐謂禮文書〉》後,尚感言猶未盡。
“子丁父母憂的居喪期為三年”是概括而言之的說法,其分別而言之的說法是:父已死而丁母憂,與丁父憂同,須居喪三年(實際時長為二十七個月),徐謂禮在父親死後多年乃丁母憂,所以他嚴格遵照規定,居喪“二十五月”後,“中月”即間隔一個月,至第二十七個月始行禫祭、褪去喪服,“服闋從吉”;另一種情況是,父在,而丁母憂,居喪期也是三年、也有禫祭,但其居喪期實際為十五個月,第十一個月為練,第十三個月為大祥,第十五個月為禫。這就是梁章钜《歸田瑣記》所說的“期之喪古亦有禫”,“十五月之喪,古亦為三年”。
《南宋徐謂禮文書》第211頁記:“姜埏昨於嘉熙元年請到浙漕文解,次年緣丁父憂,次舉丁母憂,合赴淳熙四年省試”。看來,這位熱衷功名的老姜,接連而有三年之喪二:父喪在先,居喪三年即二十五個月而不得“服闋從吉”;繼按照“父先亡而丁母憂,與丁父憂同”的規定,再居喪三年即二十五個月,始得“中月而禫”,前後歷時五十二個月。從南宋嘉熙二年(1238)到淳熙四年(1244),老姜有四年又四個月的居喪期,居喪期間自然無緣“省試”也。
附帶言之,清代台灣進士汪春源在科舉之路上也嚴格遵守丁憂居喪期間不得與試的規定。汪春源幼年喪父,1888年中為舉人,1891年丁母憂,居喪而未參加1892年壬辰科會試,1893年始得“服闋從吉”,用紅色箋紙給其好友、台中霧峰林家林朝棟寫信,信末署“晚生 禫 汪春源”,1894年始得赴甲午恩科會試。台灣其他進士、舉人的科舉文書裡,也或可見到相同的事例。在我看來,海峽兩岸在制度史層面上的共同性,是應予關注的研究方向。
(作者系廈門大學台灣研究院講座教授、全國台灣研究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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