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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依新法調整組織後,7月2日正式揭牌。(陸委會提供) |
中評社台北7月3日電(記者 倪鴻祥))“立法院”6月13日三讀通過《大陸委員會組織法》修正案,進行組織調整及改名,大陸委員會2日正式掛牌。新法重點之一,在於過去陸委會對地方自治團體(地方政府)從事大陸事務相關事項,只有“指示、監督”之責,新法規定,今後陸委會負有統籌協調或處理之責。未來是否會介入國民黨執政的縣市政府兩岸交流,值得注意。
陸委會2日正式掛牌,新聞稿強調名稱簡化,從過去的“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簡稱為“大陸委員會”,同時發布陸委會主委、3位副主委等重要人事,主委仍由陳明通擔任,原先3位政務副主委改為2位政務副主委邱垂正及陳明祺,以及1位常任副主委李麗珍,新的組織架構與增設Instagram(IG)官方帳號,但對於組織權責調整完全未提。
權責調整最關鍵之處,即新法第二條規定“本會統籌協調或處理下列事項:一、各主管機關辦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事項之協調、審議等。二、地方自治團體從事大陸事務相關事項。三、政府委託中介團體處理大陸事務之授權及監督事宜。”
檢視舊法,權責規定分兩條處理,分別是第二條“本會對於省(市)政府執行本會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與第三條“本會對於中介團體經授權處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各項業務交流事項,有指示、監督之責。”
簡單說,就是陸委會過去對地方政府從事大陸事務相關事項,只有指示、監督之責,今後擴大為統籌協調或處理。只要陸委會對地方政府從事兩岸交流有意見,隨時可以喊“卡”?受到矚目。
另有質疑,新法第七條規定“境外辦事機構之設置”,內文提及“本會得視業務需要,於境外設辦事機構,並得准用駐外機構任免遷調、指揮監督、待遇福利等相關規定辦理;其組織規程,由本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是指陸委會可以在其他國家和地區設立辦事機構。
陸委會說明,所謂境外辦事機構,單指港、澳兩個辦事處,並非指陸委會在其他國家或地區設置辦事機構,因為在其他國家或地區設置辦事機構是屬“外交部”管轄。“立法院”三讀時草案立法說明也指出,陸委會業務有派駐香港及澳門等辦事需要,考量特殊性,因此設置該條規定。
新法實施後,原有舊法《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已由“行政院”於2日函送“立法院”審議廢止,預計得等到9月“立法院”正式會期(第9屆第6會期)開議後,經院會同意後廢止舊法。
舊法一共有二十二個條文,新法濃縮為十個條文,主要是大幅簡化了陸委會職掌規定及人員編制等規定的敘述,因此新法只有十個條文。
新法實施後,陸委會的位階正式提升,等同各部會,主委職位也視同部長職,而非過去的“準部長”職,過去3位政務副主委改為2位政務、1位為文官升任的常務副主委,代表陸委會的業務穩定性與延續性,不會隨政黨輪替大轉彎,但這只是單指業務,而非政策。
至於組織架構,仍維持設6個業務單位,另增設資訊室,讓原有4個輔助單位變為5個輔助單位,以及2個比照駐外機構,即香港及澳門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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