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不僅要研究台灣“公投法”的現狀,也要去研究台灣“公投法”的緣起和歷史演變。可以說,民進黨推動“公投法”的出台和“公投法”修正是一脈相承的,儘管我們不能否認民進黨在這一過程中的民主動機,但也不能否認“公投法”是其踐行“台獨”理念並為之提供方便的法律和制度設計的事實。衹有抓住民進黨推動“公投法”的“台獨”內核,才能理解其不遺餘力翻修“公投法”的本質。
(二)大陸的立場和態度
眾所周知,大陸尊重台灣民眾追求直接民主的願望,無意干涉純屬於台灣內部的事務。但是,基於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歷史和法理事實,大陸堅決反對島內任何勢力藉助公投方式來改變台灣的主權歸屬的行為。正如十九大報告重申:“我們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絕不容忍國家分裂的歷史悲劇重演。一切分裂祖國的活動都必將遭到全體中國人的堅決反對。我們有堅定的意志、充分的信心、足夠的能力挫敗任何形式的‘台獨’分裂圖謀。我們絕不允許任何人、任何組織、任何政黨、在任何時候、以任何形式、把任何一塊中國領土從中國分裂出去!”。⑰
回溯台灣“公民投票法”的發展軌跡便不難發現,該法從產生之日就烙上了“台獨”的印記,無論其貼上怎樣的民主標籤,都無法脫去這種天然的屬性,也無法取信於大陸。這不僅是因為“公投法”是民進黨追求“台獨”的直接產物,而且民進黨還多次利用公投謀求“法理台獨”,尤其是陳水扁時期,更達到了登峰造極的程度。面對“台獨”勢力利用公投制度來從事分裂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嚴峻挑戰,大陸於2005年3月專門出台《反分裂國家法》,旨在為“台獨”活動劃出“紅線”,明確表達大陸反對“台獨”的決心和意志,對於以“台獨”為目的的公投,大陸絕不可能坐視不理。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實踐表明,衹有在一個中國框架下,兩岸關係才能取得健康穩定的發展。如果台灣當局執意用“公投政治”來挑釁大陸的一個中國框架,必將把台灣人民引向災難的深淵。
(三)大陸的應對策略
當前乃至今後一段時期內,大陸應對“台獨公投”的有效辦法就是通過列舉方式明確界定“法理台獨”的意涵,以給“台獨”勢力劃出禁區。毋須質疑,大陸反對“台獨”的立場是一貫的和堅定的,但是,何謂“台獨”?出現怎樣的“台獨”,大陸才會出手打擊?大陸對於這些問題並沒有具體回答。長期以來,“台獨”概念的意涵在整體上是明確的,但在細節上卻是模糊的。由於這種模糊,客觀上給“台獨”勢力留下了可乘之隙,使得他們時常在某些灰色地帶上游走,並做出一些“擦邊球”的“台獨”動作。過去我們沒有界定“台獨”的內涵和具體所指,主要是出於策略考量。如今,隨著大陸綜合實力的提升,加之島內政治環境不確定性的增大,環境的交錯使得大陸有必要對之進行反思,並將這一問題放置於“新時代”背景下來重新審視和思考,清晰界定出“台獨”意涵。
當下,對所有類型的“台獨”之意涵進行界定尚有些難度,但僅僅對“法理台獨”的意涵進行界定是可行的。例如,大陸官方可以通過規範性文件,通過逐一列舉的方式,明確規定哪些是“法理台獨”。根據筆者的研究,僅從法理上說,“法理台獨”包括五種類型,即“制憲台獨”、“修憲台獨”、“立法台獨”、“修法台獨”、“釋憲台獨”。通過對“法理台獨”的定性和分類,實現對其的準確打擊,不僅有利於大陸“台獨”政策更加可操作性,而且對應對“公投法”修正案給兩岸關係造成的直接或間接挑戰具有重要意義。
為了便於技術上的操作,以更好地反對“台獨”,筆者依照“台獨”公投對兩岸關係衝擊的大小或強弱程度,將其劃分為低烈度、中烈度和高烈度三種類型。
(1)低烈度“台獨”公投。這類公投對兩岸關係雖然有衝擊,但其烈度不是那麼強,其議題主要有:⑴“全面撤縣改市,直屬中央”;⑵“改直轄市為省”;⑶“東京奧運正名”; ⑷護照移除“中華民國”字樣;等等。
(2)中烈度“台獨”公投。這類公投對兩岸關係的衝擊明顯加大,其“去中國化”目的非常明顯,其議題主要有:⑴“改變國歌”;⑵“改變國旗”;⑶“加入聯合國”;⑷“將大陸事務委員會改為中國事務委員會”;⑸“和平中立公投”;等等。
(3)高烈度“台獨”公投。這類公投對兩岸關係的衝擊是高強度的、破壞性的,其已經觸碰了大陸劃設的底線、直接挑戰了中國的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大陸無法容忍的,其議題主要有:⑴“變更國號”;⑵“重新制憲”;⑶“草擬新憲法”;⑷“變更領土範圍”等。
除了對“台獨”公投進行不同烈度的區分之外,還應當針對“台獨”公投的具體烈度,制定相對應的反制或打擊細則。就像刑法典一樣,針對不同的罪名,設定有對應的刑罰措施。這樣便於有針對性地精準打擊“台獨”。
可以預見,今後一段時間,“台獨”勢力操縱的公投議題大致如上所述,其為我們提前制定預案提供了參照和素材。另外,從公投議題的醞釀到真正落實公投,尚有一段間隔,大陸可以利用這段時間,在前期基礎上,組織相關研究力量,對那些即將推出或可能推出的公投個案逐一進行“沙盤推演”,充分估算各種可能出現的情形,做到在每一個步驟、環節都要有相應的輿論攻勢和軍事準備。“到了哪個環節,我們該出哪張牌”,一定做到心中有數。至公投臨近時,再結合當時的具體情勢變化,隨機應變,在預案基礎上做出新的調整,這不僅會節省制定方案的時間,而且也會大大增強我們應對局勢的主動性。
註釋:
①張莉著:《台灣“公民投票”研究考論》,九州出版社2007年版,第58-59頁。
②林佳龍主編:《民主到底:公投民主在台灣》,台灣智庫2007年版,第11-12頁。
③三次全台性公投分別是2004年“三二0公投”(一案是“強化國防”,另案是“對等談判”),2008年“一一二公投”(一案是“討黨產”,另案是“反貪腐”),2008年“三二二公投”(一案是“加入聯合國”,另案是“重返聯合國”)。
④第一次是2008年“高雄市降低國中小班級人數公投案”,因投票人數未達到50%門檻而遭到否決;第二次是2009年“澎湖縣博弈公投案”,未獲得通過;第三案是2012年“連江縣博弈公投案”,獲得通過,也是目前唯一獲得通過的一次公投;第四次,2016年10月15日,澎湖縣第二次就是否開放博彩議題舉行公投,結果還是未獲得通過,需要指出的是,澎湖和連江二縣的博弈公投係依照“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第2款規定舉辦的公投,不受“公投法”規定的投票率門檻的限制,而依照同意票與不同意票的高低來認定公投結果;第五次,2017年10月28日,金門縣就是否設置博弈特區進行公投,由於反對者超過九成,故此次公投遭否決。
⑤林佳龍主編:《民主到底:公投民主在台灣》,台灣智庫2007年版,第26頁。
⑥《中評深度專訪:王英津析公投與台獨》,載《中國評論新聞網》,2017年12月18日,http://www.crntt.com/doc/7_0_104913065_1_1218004830.html。
⑦陳英鈐:《公投法補正草案研究》,第200頁。http://www.taiwanthinktank.org/page/English attachment 4/2351/04 9.pdf。
⑧《親民黨表態:反對領土變更案納公投法》,載中國評論新聞網,2017年12月11日,http://www.crntt.com/doc/7_0_104907771_1_1211113245.html。
⑨譬如,主導公投法初審過關的“綠委”趙天麟則說,在委員會審查時,領土變更這部分基本上是回歸“憲法”規定去處理,“憲法”所規定相關事由,“憲法”有自己的公投門檻,公投法衹有處理到當公投要進行時,相關程序能進行而不是胎死腹中,但衹處理程序性問題,“憲法”應該規定的事項、高度門檻就回歸“憲法”處理,所以這次公投法版本沒有討論到這一塊。參見《柯建銘:領土變更不會入公投法 藍為何擋?》,載中國評論新聞網,2017年12月8日,http://www.crntt.com/doc/7_0_104905582_1_1208114121.html。
⑩陳麗麗:《“公投法”修正案的政治風險》,載香港《廣角鏡》2017年1月號,第79頁。
⑪民進黨推動“公民立法”的初衷是追求“台灣獨立”,1999年民進黨的“台灣前途決議文”出台後,民進黨改變“台獨”策略,將台灣政治地位現狀界定為:已經“主權獨立國家”,衹是國名為“中華民國”。倘若要改變這一現狀,必須由台灣2300萬人民通過公投來決定。
⑫《公投法修正三讀 蔡英文:打破鳥籠還權於民》,載中國評論新聞網,2017年12月12日,http://www.crntt.com/doc/7_0_104909464_1_1212182621.html。
⑬《公投法修正三讀 蔡英文:打破鳥籠還權於民》,載中國評論新聞網,2017年12月12日,http://www.crntt.com/doc/7_0_104909464_1_1212182621.html。
⑭《郭正亮:低門檻公投是蔡政府新災難的開始》,載中國評論新聞網,2017年12月13日,http://www.crntt.com/doc/7_0_104910214_1_1213152549.html。
⑮不過,有主權意涵的公投議案畢竟不同於主權變更的公投議案,後者一定要經過“修憲法”程序,兩者有一定區隔,不能混淆。
⑯2016年12月,民進黨黨團再次提出修訂“公投法”之時,恰逢蔡英文當局向日本開放日本核災食品入台。為了要讓“反核食公投”能順利過關,國民黨黨團竟然一反自己過去所堅持的底綫,并主動地提出降低“公投門坎”。這正中民進黨下懷,兩個政治立場對立的政黨竟然“一拍即合”,攜手推動降低“公投門檻”。參見富權:《“統獨公投”親民黨企硬倒是國民黨放棄立場》,載澳門《新華澳報》,2016年12月16日。
⑰習近平:《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 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57頁。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8年12月號,總第252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