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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析“台灣地位未定論”的理論體系和錯誤邏輯
http://www.CRNTT.com   2020-08-23 00:07:17


 
  (一)2758號決議已解決台灣代表權問題

  1971年10月25日,第26屆聯合國大會表決由阿爾巴尼亞等23個國家提出的要求“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代表權”提案,該提案以76票贊成、35票反對、17票棄權的多數獲得通過,並隨即成為聯合國大會的正式決議,即2758號決議。該決議的全文分上下兩段,上半段為:“聯合國大會回顧聯合國憲章的原則,考慮到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權利對於維護聯合國憲章和聯合國組織根據憲章所必須從事的事業都是必不可少的,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安全理事會五個常任理事國之一”;下半段為:“決定: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她的政府的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並立即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③

  從以上文字不難看出,2758號決議不僅解決了中國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問題,而且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包括台灣在內的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不存在沒有解決台灣代表權問題。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從協議內在精神看,2758號決議沒有提及“台灣”的文字,恰恰表明台灣的代表權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該決議不僅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還將“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2758號決議決定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聯合國裡行使中國代表權的資格,此中國自然是包括台灣地區在內的整個中國。所以,2758號決議在解決中國代表權的同時,也解決了台灣地區代表權問題。事實上,中國代表權問題與台灣代表權問題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係,解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聯合國行使中國代表權問題,也就連帶著解決了其在聯合國裡行使台灣代表權問題。④至於2758號決議“未提及到台灣、沒有論及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分”的原因,其實很簡單,那就是:在2758號決議之前,台灣屬於中國一部分已是主流國際社會共識,加之該協議解決的是“代表權之爭問題”,而不是“增加聯合國席位問題”,故在2758號決議中無須提及台灣,就如同2758號決議中無須提及福建等地區是一樣的。所以,“台獨”勢力所謂“2758號決議沒有解決台灣代表權問題”的論調是根本站不住腳的。

  第二,從法理上看,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中華民國的政府繼承包含著對台灣代表權的繼承。1945年戰敗後,日本依照《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精神和要求,將台灣歸還了中國。由於當時的中華民國政府是代表中國的中央政府,故由其代表中國從日本手中接管了台灣,自此台灣回歸中國。次年,《中華民國憲法》在南京制定,10餘名來自台灣的“國大代表”參與了“制憲”及爾後的“行憲”,台灣在憲法上成為中華民國固有疆域的一部分。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的成立宣告其取代中華民國政府成為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和在國際上的唯一合法代表。從國際法角度看,這一重大事件引發的繼承是一個國家內部的新政權取代舊政權的政府繼承,而非一個國家取代另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國家繼承。從主體性上看,中國依然衹有一個,它所發生的變化衹是中國內部中央政權的更迭,並沒有從中國分離出一個新的國家。中國作為單一國際法主體的性質沒有改變,其主權和領土疆域也沒有改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中華民國的政府繼承,自然包含著對作為中華民國固有疆域一部分之台灣的代表權的繼承。不過,需要指出的是,雖然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取代了中華民國政府,並有效地控制中國絕大部分地區後,就在法理上繼承了“中華民國政府”在聯合國行使中國代表權的資格,但由於當時以美國為首的部分西方國家的阻撓,這一繼承關係直至1971年10月2758號決議通過後才在事實上得以落實。

  第三,從國際社會處理涉台事務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行使著台灣的代表權。現在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代表中國的中央政府。這些國家同台灣簽訂某些協定(譬如航空協定)要事先徵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同台灣往來要向中國承諾是“非官方、地區性和民間性”的交往。極少數國家在對台軍售之類事情上違背了他們當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承諾,但事後會就這些問題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作解釋,甚至採取一些不同程度的補救措施。凡此種種,都是國際社會尊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台灣行使主權或代表權的表現。從這個角度講,台灣當局所宣傳的“中共從未有一天對台灣行使過主權或代表權”的說法並不符合事實。⑤在台灣參與國際組織方面,國際組織通常會就是否允許台灣參與,以及參與的資格、身份、名義等問題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協商,並徵得其同意。譬如,台灣參與的世界貿易組織(WTO)、世界衛生組織(WHO)、奧運會、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亞洲開發銀行等,都是在這些國際組織事先徵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的情況下,才以適當名義(譬如,“台澎金馬單獨關稅區”、“中國台灣”、“中國台北”或“中華台北”等)加入或參與的。因此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台灣能否參與政府間國際組織是有決定權的,該決定權就是代表權的一種體現。

  第四,從聯合國立場看,始終堅持台灣的代表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長期以來,聯合國一直堅持在一個中國原則基礎上處理涉台事務,認為世界上衹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2758號決議通過後,世界衛生組織、國際民航組織等聯合國所屬機構隨後也通過內容類似的決議,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所屬機構的合法席位。此後,聯合國多次重申並切實遵照2758號決議處理涉台事務。譬如,1972年,世衛大會通過25.1號決議重申聯合國2758號決議,確認中國在世衛組織的代表權問題;2005年,中國與世衛組織還簽署諒解備忘錄,對台灣參與世衛組織活動作出具體安排。事實表明,聯合國及其所屬機構以實際行動遵循2758號決議,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堅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台灣的代表權。需要指出的是,聯合國是主權國家“之間”、而非“之上”的組織,故2758號決議僅僅解決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及其下屬機構的中國代表權問題,而不能也無法解決聯合國系統之外(如其他國際組織和外交領域)的中國代表權問題。但聯合國畢竟是全世界最重要、最具影響的主權國家間的組織,故其作出的決議對其他國際組織和主權國家仍具有類似“判例法”的效力,發揮著不可低估的影響作用。⑥

  第五,從兩岸博弈過程看,不存在獨立於中國之外的台灣代表權。1949年國民黨統治集團退踞台灣後,繼續以“中華民國”或“中華民國政府”名義對台灣地區實施統治,但其始終秉持台灣和大陸同屬一個中國的立場和精神。自1949年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至1971年通過2758號決議的22年間,兩岸隔海對峙,雙方均堅持己方政權為代表全中國的合法政權。說到底,兩岸關於中國代表權的紛爭是哪一方有資格在聯合國裡代表中國行使主權的政權之爭,其本身就是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體現。無論由哪一方來行使中國主權或代表權,均不會改變台灣屬於中國一部分的事實。從大陸方面看,曾多次聲稱:衹要聯合國裡出現“兩個中國”、“一中一台”或“台灣地位未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堅決不同聯合國發生任何關係。從台灣方面看,蔣介石集團始終堅持其在聯合國裡的單一代表權,奉行“漢賊不兩立”原則和政策,即便在2758號決議投票表決前已看到“大勢已去”,仍不放棄這一原則和政策,當時還以“退場”之舉表示抗議。

  第六,從國際社會主流認知看,絕大多數國家認為台灣代表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目前,世界上190多個主權國家中的180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有外交關係。主要大國和國際組織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這表明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中國已獲得廣泛的國際認同。但中國的代表權問題不僅是一個法律問題,還是一個政治問題。個別國家出於現實利益的考量,無視聯合國大會的決議,同台灣當局建立“邦交”關係。正如台灣學者胡慶山教授所分析,從國際法來看,既然聯合國已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的唯一合法的中央政府,則基於內戰關係,台灣當局衹能淪為非法的叛亂團體地位,這一點在聯合國與其下屬的專門機構中早已確定。至於各個國家是否真的如此認定,則是各個國家基於國際政治進行政治性極高的政府承認。⑦但必須指出的是,即便同台灣當局建交的15個“邦交國”,也認為“中華民國”代表中國,而不是代表台灣。總之,國際社會普遍認為,台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同台灣衹能保持非官方的關係。

  (二)歪曲2758號決議的錯誤所在

  儘管2758號決議早已從政治、法律和程序上解決了中國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問題和台灣代表權問題,但“台獨”勢力仍罔顧這一事實,從“台灣不是中國一部分”的角度出發,謊稱2758號決議衹解決了中國代表權問題,而沒有解決台灣代表權問題;在此基礎上論證“台灣地位未定”,進而論證“台灣是獨立主權國家”,旨在為“台灣申請加入聯合國”提供理論鋪墊和法理支撐。

  該“台獨”論調的基本邏輯是:2758號決議解決的是中國代表權問題,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兩者之間的代表權之爭,不論最終結果如何,那是它們兩者之間的事情,這與台灣沒有關聯,因為台灣既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也不屬於“中華民國”,所以中國代表權問題的解決並不等於台灣代表權問題的解決。為了給自己的論述提供法理支撐,他們還從1952年的《舊金山和約》中尋找依據,以支撐“台灣地位未定論”(後有詳析,此不贅述)。

  三、堅持《舊金山和約》“有效性”及其錯誤邏輯

  “台獨”勢力為建構“台獨”論述,除了採取上述否定式手法之外,還“指鹿為馬”,將本來非法無效的《舊金山和約》,硬說成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國際法文件。主要原因是他們看中了該和約關於台灣歸屬和地位表述的模糊性,可以藉此來論證“台灣地位未定論”。所以,他們不顧歷史事實,極力宣揚《舊金山和約》的“有效性”。對於該錯誤論調,我們必須予以批判和澄清。

  眾所周知,《舊金山和約》是由48個二戰戰勝國與日本於1951年9月8日在美國舊金山市簽訂,並於1952年4月28日正式生效的條約。從密蘇里號上日本簽訂投降書到舊金山市簽訂和約,前後歷時6年,期間世界格局發生了巨大變化,美蘇爭霸、兩大陣營對抗格局逐漸形成,尤其新中國成立後倒向蘇聯,更強化了這一格局。出於遏制共產主義的需要,美國對其亞太政策作出重大調整,決定扶植日本作為其在遠東地區的重要盟友。⑧舊金山會議就是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召開的。中國、印度、緬甸等對日作戰國家被排斥在邀請之外。對中國而言,該會議通過的《舊金山和約》是一個片面的條約,是非法且無效的。這主要是因為:

  第一,《舊金山和約》與《聯合國家宣言》相抵觸。該和約在性質上屬於跟原法西斯國家——日本結束戰爭狀態的條約,所以1942年簽署的、宣告盟國聯合對法西斯國家作戰的《聯合國家宣言》就應該成為《舊金山和約》的基準和遵循。該宣言第2條規定:“每一政府各自保證與本宣言簽字國政府合作,並不與敵人締結單獨停戰協定或和約。”從簽署主體和過程看,《舊金山和約》將為反法西斯戰爭作出巨大貢獻的中國排斥在外,而由美國一手主導、部分戰勝國參加簽署,這嚴重違反了《聯合國家宣言》第2條規定。蘇聯、波蘭、捷克三國雖出席會議,但因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被邀請以及對條約內容不滿等原因而拒絕在和約上簽字。因此說,在此情況下通過並生效的《舊金山和約》完全不具有正當性與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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