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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的“憲法”都明示一個中國架構,這是兩岸關係現狀。 |
中評社╱題:從“憲法路徑”探討兩岸政治關係定位 作者:李毓峰(台灣),彰化師範大學公共事務暨公民教育學系助理教授
前言
憲法是國家最高位階的法律,也是法治社會處理政治爭議、解決政治問題的最終準繩。憲法思維,是指運用憲法及其法理來思考政治問題、解決政治問題的思維方式。故在處理兩岸政治關係過程中採取憲法思維,可以將兩岸既存的政治對立,轉化為兩岸憲法之間的規範衝突,再運用法理解釋和論述來消弭彼此規範衝突的問題,從而有效地降低兩岸關係的政治歧異。
爰此,採取“憲法路徑”(憲法思維的途徑)探討兩岸關係,在兩岸各自憲法所共有的“一中架構”基礎上,充分發掘兩岸憲制、法制中的“一中元素”,為多元對立觀點的論證與妥協提供相容空間,應該是兩岸關係研究領域極為重要的方向。申言之,務實看待兩岸憲法在鞏固和維護一個中國原則的建設性作用,也是處理兩岸關係、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過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環。
舉例來說,2016年2月25日,大陸外交部長王毅在美國戰略與國際問題研究中心(CSIS)發表題為《發展中的中國和中國外交》的演講。演說結束,在回答有關台灣“總統”蔡英文當選後,對兩岸關係未來發展提問時表示,希望也期待台灣新的執政者願意繼續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願意接受“他們自己憲法”所規定的“大陸、台灣同屬一個中國”。
另外,八月底國台辦主任張志軍在北京會見台灣青年訪問團時指出,大陸認知的“一個中國”是根據自己的“憲法”,並且“理解台灣人會認為自己是'中華民國',但大陸的'憲法'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因此大陸也不能違憲”。這是張志軍繼王毅之後,做為大陸對台工作的主要負責人,再次運用所謂“憲法一中”的提法談論兩岸關係,顯示北京已務實地看待各自“憲法”在確保法理一中和維護一中原則的建設性作用。
而蔡英文在520就職演說中宣告,“新政府會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處理兩岸事務。”這是蔡英文首次在公開場合正式確認“中華民國憲法”在規範兩岸關係、處理兩岸事務上的最高權威性。就法理而言,“中華民國憲法”和兩岸關係條例都確實具有一個中國內涵,且在文本上明定兩岸是指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雖然,北京定調蔡的就職演說內容是“未完成的答卷”,但也沒有否定這種隱性“憲法一中”的提法。
基於上述之法理與事例,本文認為“憲法路徑”是探討兩岸政治關係的一個可行方法,更為重要的作用是,“憲法路徑”可能是未來提供解決兩岸政治關係定位的中程與最後方案的必由之路。
本著兩岸關係“憲法路徑”的思考,本文擬先對兩岸憲法的“一中架構”進行分析,繼而探討當前“特殊情況下的兩岸政治關係”,特別是關於“一中架構”下的兩岸主權與治權問題,最後對現階段兩岸政治關係定位提出具體建議。
兩岸憲法的“一中架構”分析
考察並梳理兩岸憲法內涵中的“一中架構”,可以瞭解台灣和大陸各自對政治關係定位的法理狀態。就此,分別說明如後:
(1)台灣現行中華民國憲法的“一中架構”
台灣現行的“中華民國憲法”由兩部分構成,一部分是1946年的制憲文本,另一部分是1990年後增修的文本。1946年憲法制定於南京,其本質為一中架構憲法,當無疑義。
自1991年4月至2005年6月的14年間,“中華民國憲法”經過了七次增修。對比增修前後的“中華民國憲法”可以發現,增修後的“中華民國憲法”存在一些模糊之處,這使得台灣社會內部對增修後的“中華民國憲法”有不同的解釋。如謝長廷所言:“憲法”增修條文的前言中“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下:……”的部分,固然可以解釋為“統一的架構”;但對主張“台灣是主權國家”者而言,該條文並非必然意味著“國家要走向統一”,而是確立了當前是處於“未統一”的分立現狀。因此說,七次增修後的“中華民國憲法”,仍保持了“兩岸一中”的基本架構,但其“一中本質”卻被稀釋了。換言之,“中華民國憲法”雖經增修而在相當程度上已具本土特色,不過在其文本內涵上仍維持了“一中架構”,其理分析如下:
其一,增修文本序言聲明:增修目的是“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因而並未在憲章的層次否定“一個中國”,也未否定“統一”,從法理角度而言,增修文本在“國家未統一”前具有臨時性;
其二,“增修”文本雖然大量廢止1946年憲法的規定,但這種廢止大多以“不受限制”、“不適用”、“停止適用”等表述出現,並無一條被明令“廢止”,再結合整個“增修”的文本臨時性,1946年憲法被廢止的條文,在法理上只是在“國家未統一前”的“臨時廢止”。
其三,增修文本本身亦體現了“一個中國”:首先,增修文本將“一個中國”分為“自由地區”和“大陸地區”,對於選舉民意代表、直選領導人、“公民投票”等事項,都明確規定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進行,並沒有將“中華民國”和“自由地區”等同起來,至少能夠在“兩區”基礎上堅持“一國”;其次,增修文本在民意代表部分設有“全國不分區”代表,雖然明確規定了“全國不分區代表”在“自由地區”選舉產生,但代表的選舉產生方式和代表本身的“代表性”畢竟不同,通過“全國不分區代表”彌補“全體中國”和“自由地區”之間的落差。綜上分析,台灣現行憲法並未將“中華民國”等同於“台灣”,至少從文本上讀不出這層涵義,而其“一中架構”在文本內涵上卻是顯而易見的。
因此,去年11月7日,馬英九在新加坡與大陸領導人習近平先生會面時表示:“九二共識”的內容就是“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但對其涵義認知各有不同,可以口頭聲明方式各自表達”,也就是“九二共識,一中各表”。我方不會表述到“兩個中國、一中一台、或台灣獨立”,因為這是《中華民國憲法》所不允許的。
而且,蔡英文在520就職演說時宣示,新政府會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處理兩岸事務。依法理,“中華民國憲法”和兩岸關係條例都確實具有一中內涵,並在文本上明定兩岸是指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而言,從條例的名稱和總則來看有兩點涵義,第一、條例總則說,主要是規範國家統一前兩岸人民的往來,統一的概念表示出來了。第二,條例名稱明文“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一個國家兩個地區的涵義也出來了。顯然,兩岸關係不是國與國關係。
蔡英文在就職演說中也強調,“我依照中華民國憲法當選總統,我有責任捍衛中華民國的主權和領土”由此推知,蔡口中的“中華民國”應是中華民國憲法定義下的中華民國,而非民進黨“台灣前途決議文”定義下的中華民國。從法理角度分析,中華民國憲法本為“一中架構憲法”(儘管台灣“大法官釋憲文”第328條對該“憲法”第4條中有關“固有之疆域”的解釋採取了回避的態度,稱“固有之疆域”是否包括中國大陸及外蒙是個政治問題而非法律問題,所以無法答覆其具體範圍是什麼,但法學界一般認為“固有之疆域”仍應按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制定時界定的中國領土範圍,即應該包括中國大陸);《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一中架構”就更為清晰了,因為該條例第一章總則中的第一條就說,“國家統一前,為確保台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對於何為“台灣地區”和“大陸地區”,該條例第二條有明確的定義:“一、台灣地區:指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二、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且該《條例》第2條第2款明確規定:“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況且該條例第1條也表明制定條例的目的是為了處理“國家統一前”相關事宜,因而有明顯的“統一”指向)。也就是說,依“中華民國憲法”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兩岸同屬“中華民國領土”。據上分析,蔡英文在“一中原則、九二共識”這個關鍵性問題上的立場,同其以往表態相比,往積極方向做了進一步調整、靠攏。從某種意義上來講,蔡英文的論述與九二共識的一中原則核心內涵已經很接近,
蔡英文之所以在520就職演說並沒有承認或否認“九二共識”,而是迂迴的表達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處理兩岸事務云云,主要是由於獨派的強大壓力、民進黨的政治意識形態,以及台灣內部多數民意的傾向,迫使蔡政府無法直接承認“九二共識”。所以,蔡英文刻意將其模糊化,以隱晦的潛台詞表達了《中華民國憲法》是“一中憲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定位就是“一個國家,兩個地區”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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