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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將終身禁赴陸政治活動 最重剝奪月退俸
http://www.CRNTT.com   2019-07-03 12:45:05


藍委高舉標語抗議,高喊“擴大管制、重傷人權”。(中評社 黃筱筠攝)
中評社台北7月3日電(記者 黃筱筠)“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退休後,終身不可參與中國大陸相關政治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行為,違者最重可剝奪月退俸,已支領者也應追回,領一次退者最高處新台幣1000萬元罰鍰。

  相關條文協商無共識,今天經過院會表決後,在民進黨“立委”席次優勢下照案通過。國民黨“立委”舉起標語,高喊“擴大管制、重傷人權”,民進黨“立委”則高喊“擁護民主、捍衛國安”。

  本屆“立法院”席次共有113席,包括:民進黨68席、國民黨34席,時代力量5席、親民黨3席、無黨團結聯盟1席、無黨2席。

  原本初審通過的版本中,只規範政務副首長或“中將”以上人員,在二讀表決前,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提出再修正動議,改為“少將”以上人員,且管制地區不侷限在大陸地區;罰則部分,民進黨團原本提案視情節輕重剝奪其5年10%到100%退休俸、一次退者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最後也是依民進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大幅提高罰鍰。

  三讀通過的條文明定,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的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團體所舉辦的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行為,包括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的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罰則部分,違反者得由原服務機關視情節,自其行為時起,停止領受5年的月退給與50%到100%,情節重大者,得剝奪其月退休給與,已支領者,也應追回;針對領一次退人員,原服務機關得處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其領取的獎、勳章及執照、證書,應予追繳註銷。

  公務員退離職後赴陸管制期間,以退離職後列管3年為原則,但現行條文規定,原機關得依其所涉及“國家”機密及業務性質“增減之”,實務上多以縮減列管期間為常態,不符立法意旨;因此三讀條文中,將管制期間修正為最短3年,且只能增加、不得縮減。

  “直轄市長”、縣市長及政務人員進入大陸地區前,依現行法規定,須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組成的審查會審查許可,三讀條文中也增訂,返台後應向服務機關通報,但“直轄市長”應向“行政院”、縣市長應向“內政部”通報。

  針對在“國防”、外交、科技、情報、大陸事務等機關,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公務等特定身分退離職人員,三讀通過條文增訂,原服務機關得限其在進入大陸地區前及返台後,仍應向原服務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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