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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委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會長姚志勝(中評社 資料圖) |
中評社香港5月8日電/反對派攻擊修訂《逃犯條例》有三大誤導性說法:一是指香港市民隨時會被引渡到內地受審,令人人自危;二是指引渡內地會“予取予求”,犯人人權無保障;三是反對派指可賦予香港法院“域外法權”審理涉外案件,不需引渡。對於反對派惡意製造恐慌的誤導性說法必須戳穿,以匯聚真正的支持修例的強大民意,支持特區政府和立法會依時完成修例。
惡意挑動市民反修例
由當局提出《逃犯條例》修訂開始,反對派就沒有停止過的誤導市民,煽動民情,打擊特區政府管治威信。反對派的誤導性說法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第一,反對派指修訂《逃犯條例》後,香港市民隨時會被引渡到內地受審,令香港人人自危,反對派更以所謂“送中”來妖魔化修例。
事實是,修訂《逃犯條例》針對的是在內地或台灣等香港以外的地方嚴重觸犯刑法的逃犯,奉公守法的一般香港市民根本不受影響,何來擔心被引渡?再說,香港是法治之區,香港人如果在其他地區嚴重觸犯刑法,依法按照法定程序將他們引渡受審,天公地道。過去由於《逃犯條例》存在漏洞,讓一些犯法者利用漏洞逃避刑責,令香港淪為“逃犯天堂”。這次修訂正是要填補有關漏洞,所針對的是罪犯而不是一般市民。反對派將修訂說成是針對市民,完全是惡意誤導,製造恐慌,企圖挑動市民反修例。
第二,反對派指修訂《逃犯條例》後,引渡會出現所謂內地“予取予求”的情況,犯人的人權得不到保障。這種說法完全無視修訂對犯人人權提出的多重保障。這方面的保障有八項:
一、引渡只適用於嚴重罪行,這些罪行都有嚴格定義,例如謀殺、誤殺、意圖謀殺等,並不包括政治罪行,並不會出現所謂引渡政治犯的問題。
二、參考國際移交逃犯做法,引渡的罪行必須符合“雙重犯罪”原則,即是在香港及引渡的地區都屬於嚴重罪行才會引渡。
三、因為種族、宗教、國籍或政見的檢控,也不能處理。
四、如果犯人在引渡審訊上存在不公,或因為種族、宗教、國籍或政見等原因而被限制辯護,也可拒絕引渡。
五、疑犯不能引渡至第三方地區或國家。
六、死刑不會引渡。
七、只納入原有四十六罪行中的三十七項罪行類別,剔除九項主要涉及商業的罪行類別。
八、犯人可聘用律師,亦有權在香港法庭就案件提出看法,由法庭作出最後判決是否進行引渡,確保個案符合《逃犯條例》下各項證據的規定及人權保障。
以上這些保障符合國際標準,並不存在犯人人權缺乏保障的問題。
正視聽 匯聚民意支持修例
第三,反對派指可以賦予香港法院“域外法權”,以審理港人在境外涉嫌謀殺、誤殺或意圖謀殺的案件,不需引渡。
雖然有些國家的司法制度設有“域外法權”,但香港法院一直以來都是沿用“屬地”原則處理刑事案,並沒有“域外法權”。如果現在要賦予香港法院“域外法權”,是對香港司法制度的重大改變,是強香港所難,根本不可行。相反,通過修訂《逃犯條例》可以即時堵塞漏洞。反對派捨近圖遠提出“域外法權”,是故意轉移焦點,橫生枝節阻礙修例。
不能看到的是,確實有些香港市民對國家的發展尤其是法制建設的情況了解不多,存有一些疑慮。反對派正是利用這一點,不擇手段誤導恐嚇市民,企圖製造所謂反修例的“強大民意”,逼迫特區政府放棄修訂《逃犯條例》。顯然,對於反對派的惡意誤導必須戳穿,以匯聚真正的支持修例的強大民意,支持特區政府和立法會依時完成修例。
(來源:星島日報,作者姚志勝系全國政協委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會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