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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營鐵心大選前通過反滲透法(草案全文)
http://www.CRNTT.com   2019-11-28 00:25:52


民進黨團力推《反滲透法》草案,今天上午召開公聽會,預計29日院會逕付二讀,最快明年1月11日大選前完成三讀。(中評社 資料照)
  中評社台北11月28日電(記者 倪鴻祥)民進黨“立去院”黨團力推《反滲透法》草案取代規範中共代理人修法,今天上午召開公聽會,預計29日院會逕付二讀,雖然12月18日起停會,但民進黨團認為並只停開委員會並非休會,因此仍可召開院會,同時巧妙運用朝野協商冷凍期一個月的議事規則,讓該草案在12月29日後隨時“上膛”準備擊發,最快明年1月11日大選前完成三讀,最晚趕在大選後、1月31日“立院”第9屆“立委”任期結束前通過。

  中國國民黨可能採取拖延戰術,今天公聽會先推派前“總統府”發言人、不分區“立委”候選人陳以信、政策會副執行長吳育昇應戰,將針對《反滲透法》草案提出各種質疑,29日則不排除杯葛院會開會,再視情勢發展見招拆招,藍綠正式展開攻防戰。

  國民黨團已放話反對《反滲透法》草案未經過一讀付委審查就逕付二讀,要求“行政院”應該提出版本,全案必須付委審查,並多開幾場公聽會,先拖過明年1月11日大選投票,只要國民黨“立委”勝選,就有反對提前處理草案的正常性,待2月1日“立法院”第10屆“立委”就任後,只要不處理《反滲透法》草案,即可“胎死腹中”。

  民進黨團研擬的可行方案,一是11月29日利用人海戰術通過逕付二讀的提案後,國民黨團必要求交付朝野協商,待一個月的協商期限12月29日到期後, 於12月31日加開院會直接表決通過。

  二是12月29日至明年1月11日大選投票前,還有4次院會召開的機會,民進黨團在大選投票前擇時三讀通過。

  三是1月11日大選投票後,趕在1月31日“立院”第9屆“立委”任期結束前召開院會三讀通過,不過民進黨團與時代力量黨團都反對拖到大選後再處理《反滲透法》草案。

  上午舉行的公聽會由民進黨籍內政委員會召集人李俊俋主持,邀請7位學者專家與會討論, 其中,民進黨團推薦健行科技大學企管系教授顏建發、 台灣智庫執行委員賴怡忠、台北醫學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教授張國城、 中央警察大學公共安全系教授董立文等4人。時代力量推薦台灣民主實驗室研究員宋承恩1人。國民黨推薦政策會副執行長吳育昇與前“總統府”發言人、不分區“立委”候選人陳以信2人,公聽會採2輪輪流發言,藍綠陣營都清楚這只是“過場”而已。

  民進黨團版《反滲透法草案》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國家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或團體,亦同。

  二、滲透來源:

  (一)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二)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 派遣之人。

  (三) 前二款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監督管理或實質控制之 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第三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 罷免法第四十三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 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以強暴、脅迫或其 他非法方法擾亂社會秩序,或妨害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條

  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八條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 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

  第九條

  滲透來源從事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 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第十條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第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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