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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秉樞。(照:中時新聞網 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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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社台北7月13日電/林秉樞施暴民進黨“立委”高嘉瑜案,去年新北地方法院一審將林判刑2年10月,其中傷害罪判囚8月。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今天宣判,駁回林秉樞上訴,維持原判決。而林秉樞扣抵曾被羈押226天,等同於繳交78萬罰金、再服刑14天,即可重獲自由。
回顧案情,林秉樞2021年9月17日凌晨與高嘉瑜視訊時,偷偷截取9張裸露身體的私密影像。同年11月10日,林指示秘書在臉書發文誣陷高女介入他人婚姻,隔天林在板橋馥都飯店逼高女脫衣服、下跪,並查看手機內容,動手毆打、拖行、拉高女撞浴缸,又趁她冰敷臉部時,拿手機錄影,並逼寫自白書。
林秉樞2021年11月24日於母親靈堂,多次喝令高嘉瑜下跪、拉扯頭髮、扯掉帽子和口罩,高嘉瑜向會館人員取得口罩後,又搶走口罩丟進櫃檯中;他見事件被媒體揭露,打LINE電話恐嚇“妳真的要我死,是不是?我死,妳也會死,妳懂嗎?”“妳如果要我,把我塑造成一個渣男…阿妳猜會怎樣?”,再傳訊息恫嚇“不要互相毀滅”“不然我們會一起死”。
一審審理期間,林秉樞的辯護律師團聲明,若非閱卷,就不知林與高女應是一對“相愛相殺”、深愛對方又各有性格上缺點的親密戀人。
林秉樞僅坦承傷害,聲稱看高嘉瑜的手機訊息、截取私密照片都經過對方同意,這是“兩人平日情趣”,逼下跪、寫紙條等都是他和高嘉瑜學電影鬧著玩的,且他從未揚言散布私密照片,當時是在跟高嘉瑜求饒,想極力阻止周刊報導新聞。
一審不採信他的說詞,依偽造文書、妨害秘密、強制、妨害名譽、妨害電腦使用、傷害、恐嚇等罪判林2年10月徒刑,其中傷害罪8月徒刑不可易科罰金;而林秉樞扣抵曾被羈押226天,等同於繳交78萬罰金、再服刑14天,即可重獲自由。
案經上訴,高院合議庭在閱覽卷證後,評議決定追加審理林是否犯刑法第319-1條第1項“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罪,採不公開審理。
高院審理後,今判上訴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