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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叔鍵(左)說,第四款條例沒通過,泛藍執政縣市二階段不違法。 |
中評社香港12月26日電/為貫徹民進黨政府的一階段領投票,台灣的“中選會”今天開會,修改“直轄市選委會組織章程”以及“縣市選委會組織章程”,計劃增訂“直轄市”、縣市選委會“如有影響機關信譽或失職”行為,“行政院長”可將委員免職的相關條款。不過,由於“中選會”委員怕增訂該條款會有“違憲”之虞,因此並未增加相關條款。
“中選會”委員趙叔鍵指出,由於增訂增訂“直轄市”、縣市選委會“如有影響機關信譽或失職”行為的條款,有可能“違憲”,因此沒有通過,在這種情況下,民進黨想把縣市選會委主委撤職,就沒有法源,藍營縣市二階段領投票並不違法。
據東森新聞報道,“中選會”今天日舉行委員會議,經過4個小時的討論,會中以6比3通過修正“‘直轄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草案、“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草案,增訂“直轄市”、縣市選委會委員如有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違背法令或廢弛職務、因案收羈押或經起訴等三種情形,得由“中選會”提請“行政院長”予以免派。
“中選會”秘書長鄧天祐會後表示,委員會議中認為,有關“直轄市”、縣市選委會委員之派充,有進場就應有“退場機制”,因此,增訂上述規定。該等草案將儘速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鄧天祐指出,“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草案原先規定,“本會委員(縣市選委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一、因罹患致無法執行職務。二、廢弛職務。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四、其他足以影響機關信譽及個人執行職務正當性之失職行為”。
鄧天祐進一步指出,由於委員會議認為第四款屬於“較不確定的情況”,可直接在自律規範中規定,因此,予以刪除。此外,並增訂由“中選會”提請“行政院長”予以免派。
至於“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處理辦法”中的“不可抗力情事”的法律範圍與定義,鄧天祐則表示,由於文書處理並未完成,因此,尚未進行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