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2月21日電/新東補選將於2月28日投票。公民黨候選人楊岳橋,承認曾為參與旺角暴亂的兩名被捕者免費提供法律支援,被質疑以免費法援換取選票,民建聯昨日到廉署舉報楊岳橋涉嫌賄選。民建聯深水埗支部主席、元州及蘇屋區議員陳偉明表示,楊岳橋已在其facebook承認自己向涉及暴亂的被捕者提供免費法援,涉嫌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而廉署將在評估資料後決定是否立案。
陳偉明昨日在舉報信中指出,楊岳橋於2月11日下午在其facebook中,承認自己於2月8日年初一晚至年初二凌晨在旺角警署,向懷疑涉及暴亂的兩位被捕者提供免費法律援助服務,涉嫌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十一條有關賄賂選民或其他人的舞弊行為。
“義助”非選民亦可入罪
他指出,楊岳橋報稱自己給予免費法援的對象並非新東選民,但這只是“片面之詞”,因為並無證據顯示楊岳橋所說的屬實,該兩人亦可能說謊。更值得留意的是,即使兩名接受免費法援者非新東選民,倘他們因此而通過第三者(如親友等)在新東補選中投票予楊岳橋,根據有關條例,同樣屬於舞弊行為。
陳偉明在向廉署遞交舉報信後補充,廉署的助理調查主任已把資料備悉,將寫成報告交由上級處理,再評估是否立案。
楊岳橋早前承認,他在旺角暴亂當日收到“義工”電話後,為兩名被捕者提供免費法律支援,但辯稱即使不認同一個人的行為,也不等於能漠視其法律權利“被侵犯”,又稱兩人並非在新界東居住,故沒有違反相關法例,指控他賄選是“無中生有”。
大律師蕭震然早前也公開質疑,根據《香港大律師公會專業守則》,身為執業大律師不可以在沒有經過事務律師轉介的情況下,直接向他人提供法律服務,否則就會違反守則,有可能要接受停牌處分。楊其後辯稱,他在接獲“義工”通知之後,已先找相熟的事
選舉舞弊罪成可囚7年
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十一條“在選舉中賄賂選民或其他人的舞弊行為”,任何人無合理辯解,提供利益予另一人,作為在選舉中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的誘因;或提供利益予另一人,作為已在選舉中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的報酬等,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
根據第六條,任何人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即屬犯罪。如循簡易程序審訊,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如循公訴程序審訊,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7年。
新界東立法會補選候選人還包括周浩鼎、方國珊、黃成智、劉志成、梁思豪、梁天琦。
(來源:文匯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