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3月25日電/晚育假變更為生育獎勵假,女職工無論生一孩還是生二孩,產假都是128天(98天國家規定假期+30天生育獎勵假),同時增加配偶陪產假15天。昨天,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表決通過《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修改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這意味著,全面二孩政策在北京正式落地。
會議還審議並同意了市政府關於《北京市2016年重要民生實事項目》的安排,“減少機動車排污”增補進入今年28件政府實事名單。在昨天的會議上,北京市紀委副書記李振奇被任命為市監察局局長。
計生條例
生二孩取消4年生育間隔
據介紹,圍繞實施全面二孩政策,此次北京市計生條例的修改主要聚焦再生育條件、生育假獎勵及相關福利待遇等重點問題。
根據修改決定,此次修改將晚育假變更為生育獎勵假,女職工無論生一孩還是生二孩,產假都是128天(98天國家規定假期+30天生育獎勵假),同時增加配偶陪產假15天。此外,修正案中還增加了一款,規定“女職工經所在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1至3個月”。
此次修改還對婚假做了重新規定,將原規定中的7天“晚婚獎勵假”變更為“增加假期”,天數保持不變。修改後的計生條例規定,“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7天”。據了解,國家規定婚假為3天,此次“增加假期”後,本市的婚假將增至10天。
此外,此次修改還删去了有關晚婚晚育、生育間隔、生育服務證管理以及夫妻應當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等帶有強制服務色彩的內容。
此前北京市的計生條例規定,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生育間隔不少於4年,或者女方年齡不低於28周歲。此次修改取消了4年生育間隔的限制。
本著“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的原則,此次修正案規定,已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憑證享受一系列獎勵和優待。包括,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光榮證之日起發至獨生子女滿18歲止;此外,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18周歲之前的醫藥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報銷。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經過上午的審議,昨天下午,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改《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改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據介紹,此後,《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建議意見
人大建議北京建立出生人口預警機制
市人大教科文衛體委員會主任委員孫世超表示,委員會建議加強宣傳引導,妥善處理新老政策銜接,抓緊做好相關配套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工作,確保全面二孩政策平穩推進;建立出生人口監測和預警機制,全程關注評估我市人口發展形勢,及時提出和制定應對政策及措施,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加強對婦幼保健、兒童照料、學前教育等社會保障方面預期分析研究,合理配置公共服務資源,確保社會和諧穩定;注重對婦女生育權和就業權的保護,注重對計劃生育傷殘死亡等特殊家庭的幫扶,在全社會營造有利於按政策生育的良好氛圍。
馬上就訪
准媽媽新媽媽擔心“增加假期”難落實
對於“經單位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1至3個月”的產假規定,京華時報記者昨天採訪了幾位准媽媽和新媽媽,絕大多數表示支持、期待。
已經懷孕5個多月的准媽媽劉女士告訴記者,自己身子比較弱,還有貧血症狀,懷孕初期情況還好,可是現在待在空氣不流通的地方就經常會出現胸悶氣短,自己出門家人都不放心,“想想那些每天要擠公交地鐵上下班的准媽媽,真是太危險了。”劉女士說,新媽媽產後哺乳、恢復期也會很辛苦,她很希望到時單位能讓自己多休一段時間產假。
剛生下孩子1個多月的王女士也表示,孩子6個月之內是情感培養關鍵時期,上班造成的母嬰分離會影響孩子安全感的建立,她也渴望單位能延長假期。
不過幾位准媽媽和新媽媽表示,“增加假期1至3個月”並非強制規定,在各個單位都要講求效益的情況下,這樣的要求能否獲得單位同意“很難說”,她們擔心這一規定最終難以落到實處。(記者 馬金鳳)
政策看點
1 再婚夫妻婚後未共同生育者 不論婚前幾個娃都可生一個
此次修改細化了二孩之外的再生育政策,規定了再婚夫妻再生育和子女病殘再生育的條件。
對於再婚夫妻,修正案規定,婚前只有一個子女,婚後已生育一個子女的,或者婚前有兩個以上子女,婚後未共同生育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
而根據此前規定,再婚夫妻雙方只有一個子女的,才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此次修改後,再婚夫妻婚前有兩個以上子女的,只要再婚後未共同生育過的,都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而再婚夫妻雙方婚前只有一個子女的,婚後已生育一個子女的,還可以再生二孩兒。
對於子女病殘家庭,修正案規定,夫妻共同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經鑒定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
2 生育獎勵假取代晚育假 一孩二孩產假均128天
此次修改將晚育假變更為生育獎勵假,增加了配偶陪產假,並鼓勵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為需要延長假期的女職工再給予一定期限的假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主任劉振剛在就此次計生條例修改做情況說明時表示,之前,女職工生育後享受的假期,大體包括國家規定的98天產假、本市法規規定的30天晚育假以及經單位批准可享受3個月獨生子女獎勵假。根據新的計生政策,計生條例修改後,本市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98天產假外,還可享受30天生育獎勵假,其配偶享受15天陪產假,相當於用生育獎勵假取代了原有的晚育假,新增了配偶的陪產假,取消了獨生子女獎勵假。
此外,此次修改還增加了一款,規定“女職工經所在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1至3個月”。也就是說,只要用人單位同意,女職工可以在128天的產假及生育獎勵假之後,再申請1至3個月的假期。
3 取消晚婚獎勵假 婚假增加至10天
此次修改將晚婚獎勵假變更為增加假期,天數保持不變。
據介紹,之前,國家鼓勵晚婚晚育,本市根據國家授權,規定“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3天)外,增加獎勵假7天”。
劉振剛在做修改說明時表示,此次國家法律修改删除了“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的獎勵”的規定,加之,婚假的長短本不是計劃生育法的調整範圍,因此不再規定“職工晚婚的,增加獎勵假7天”也是可以的。但參照其他城市有關規定,此次修改增加了“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7天”的規定。
來源:京華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