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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官訓斥沒悔意 曾健超判囚五周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5-31 10:20:35


  中評社香港5月31日電/“暗角七警”案主角、公民黨成員曾健超於去年佔領期間,在龍和道花槽上向下方警員淋潑液體,隨後更抗拒嘗試制服他的警員。上周四,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已裁定曾健超一項襲警及兩項拒捕罪罪名成立,昨斥被告淋潑有異味之不明液體,是對警員的極大侮辱及挑釁,行為“絕不輕微”,將無辜及素未謀面的警員成為自己的“出氣袋”。羅官又指被告沒有悔意,故在沒有任何減刑因素下,判以五周監禁,但批准被告保釋等候上訴。

  裁判官羅德泉昨引用高院案例指“法庭有責任保護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他表示本案與一般襲警案有所不同,慣常的襲警都是針對曾與被告“有過節”或曾爭執的警員;但本案受襲警員並非向被告推進,與被告毫無接觸。羅官指出被告向一班素未謀面及無辜的警員施襲,更淋潑有異味之不明液體,是對警員的極大侮辱及挑釁,案情近乎向警員吐口水。羅官認為被告將警員成為“出氣袋”及“代罪羔羊”,行為的嚴重性絕不輕微。

  辯方上周曾指出,當日眾人深信警方濫權,放棄一貫處理示威行動的克制方式,被告真心認為自己在對抗警方濫權下才會犯案。羅官昨直斥此說法“聽來都有點諷刺”,被告的行為明顯同樣地拋開克制,以帶有異味的不明液體,淋向無辜及正執行職務的前線警務人員。羅官表示辯方以被告不滿警員致淋潑液體發洩作求情理由,恐怕難以站得住腳。

  至於拒捕情況,羅官指被告抗拒行為維持一段時間,並非單一,而是連續性動作,而動作亦有一定力度。警長程英偉曾供稱因被告不斷反抗,故曾使用胡椒噴霧,羅官相信被告的行為有施以相當程度的武力,亦不算輕微類別。但羅官同意被告只求擺脫警方拘捕,不是存心傷害警方。警長畢宏達及程英偉不但沒有受傷,更能即時返回崗位繼續執行職務。

  辯方早前求情曾希望羅官判刑時,考慮當時社會氣氛等因素,惟羅官指出事發當日〈即十月十五日〉,該社會活動已開始了一段時間,被告及其他人士理應已有機會作冷靜。被告是一名資深社工,他更應有此能力,故辯方所稱的受社會情緒影響下犯案,是不能構成減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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