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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要進入立法協同階段
http://www.CRNTT.com   2021-10-19 10:57:20


  中評社北京10月19日電/網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要進入立法協同階段

  來源:大公報 作者:常樂

  無可否認,珠三角、長三角是當今中國國際化、市場化發展程度最高的地區,也是經濟發展水平和發展活力最高的地區,因此也是承載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戰略和使命的重要地區。珠三角地區從泛珠三角區域合作到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長三角從長江經濟帶到長三角一體化都體現了國家戰略任務的變遷、重塑和提質,進一步凸顯了這兩個地區聯動融合發展的極端重要性。

  借鑒長三角地區合作經驗

  近日,為進一步落實長三角一體化高質量發展國家戰略,第四屆長三角G60科創走廊九城市人大工作交流會在安徽合肥舉行。此次會議,對於上海、江蘇、浙江、安徽三省一市進一步加強人大協同、立法協同、監督協同、法律及政策融合配套方面取得了一系列實質性成果。雖然長三角一體化與粵港澳大灣區兩大國家戰略實施有很多環境、條件、制度及體制機制的差異,但是作為區域合作、聯動發展的典型,其發展又有著一定的相似性和規律性。在國家進一步深化改革開放和推進高質量發展的新發展階段,長三角地區合作的一些做法很值得粵港澳大灣區學習和借鑒。

  40多年來中國改革開放之所以取得諸多偉大成就,除了中國共產黨的堅定正確領導之外,就在於建立了與西方接軌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體系,以及由此產生的世界最具經濟活力并為世界經濟發展起到最大推動作用的世界第二大經濟體、世界第一大貿易體。當前世界經濟全球化和區域化是兩大發展趨勢,其中最為重要的也是如何建構全球化經濟發展所依賴的全球性制度架構,以及區域化協同融合發展的更為緊密、更具約束力的制度框架。與世界經濟發展趨勢緊密聯系,一國經濟的發展也是全國性統一市場的構建與區域性發展的突破兩個重大面向。<nextpage>

  在單一制領導體制和資源禀賦不同的中國,區域化發展戰略無疑是帶動國家整體發展的重要選擇。粵港澳大灣區、長三角一體化、京津冀協同發展無不如此。

  從區域合作角度看,合作都是從經濟領域開始的。但是,隨著區域合作的日益緊密,區域間的市場不多擴大,要素、產品、人力、資本等需要更多的參與;以及在此基礎上,合作的範圍也日益從經濟領域向政治、文化、社會、生態等範疇擴展;更為重要的是,合作的動力已經從營利性向公益性和權利性不斷過渡,在這一背景和多重訴求下,單靠區域市場的自由、自發作用已遠遠完不成任務,而制度的對接、協同、融合就會必然提上日程。

  粵港澳大灣區的合作發展就是如此,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以及深圳先行示範區、粵澳橫琴深度合作區、前海深港合作區等規劃的陸續出台加之各行政區域間的多重工作聯系平台與機制的建立都是這一區域融合發展日益全面、深入的必然制度性反應。

  粵港澳大灣區建設與長三角一體化發展的一個顯著不同,就是兩個區域內的法律制度環境的差異。前者分布三個異質性法域,而後者則具有同質的法律制度環境。這就進一步加大了大灣區三地間制度協同融合的難度,從而也成為大灣區三地間合作是否順暢和諧的關鍵因素。

  在粵港澳大灣區範圍內,港澳特區實行“一國兩制”框架下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置”的政治體制,立法會負責立法,特區政府負責實施,兩者之間具有配合與監督的關系。

  也因此,在港澳與內地合作過程中,也需要立法先行。特區政府依據法律的授權制定和實施相關政策,建立與內地合作的相關制度與體制機制。而內地則實行自上而下的單一制領導體制,中央所頒布的相關規劃綱要也具有相應的法律性質與地位,可以成為地方政府制定政策、創立制度的直接依據。因此,粵港澳大灣區三個行政區域間的法律制度的內生差異,理順、協同、融合、發揮好則會成為三地間最大的制度優勢,而漠視、放任、自然、自主化發展則無疑會給三地融合發展帶來必然的障礙。<nextpage>

  當前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如火如荼,多點開花,成果頻出,成就喜人。一方面,中央圍繞大灣區建設已經陸續出台了系列規劃方案,內地已經馬著先鞭、先行一步,而以香港北部都會區規劃為標志,港澳也在積極配合國家規劃而積極行動,粵港澳大灣區已經發展到了深度融合、快速融合、實質融合的深水區,也到了需要立法來保障合作深入推進的關鍵階段。

  搭建灣區立法協同監督平台

  另一方面,國家已進入全面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的新階段,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大幅減少行政審批事項,非行政許可審批徹底終結,建立政府權力清單、負面清單、責任清單,規範行政權力,推動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所以,無論是內地還是港澳,都有必要根據中央相關規劃的要求,制定本地參與和完成建設任務的法律及政策,以及在此基礎上,探索建立粵港澳大灣區全域範圍的相關法律法規,真正為大灣區一體化提供法律依據、支撑和保障。

  當前香港已經進入由亂及治、由治及興的重要法治階段。港澳與內地的合作也要與時俱進。以往囿於政治因素,港澳與內地合作尤其是相關制度性平台和工作體制機制的搭建,都是政府走在了前頭,而立法、司法機構的角色則多付之闕如。在港澳管治團隊都已完全貫徹“愛國者治港治澳”根本原則後,立法、司法機構參與大灣區建設也勢在必行。今後港澳的立法機關即可與廣東省及其九市的人大常委會建立直接工作關系,搭建灣區建設的立法協同和監督平台,逐步真正發揮起重點區域、重大項目的法律保障作用。

  香港第七屆立法會選舉即將進入報名期,相信粵港澳大灣區合作將會是此次選舉參選人繞不開的話題,也有可能成為一些人的重要政綱。進一步看,不能僅以兩地合作“說事”,關鍵是當選後能否為香港融入國家及參與灣區建設提供法律保障和切實措施,這將會是本屆香港立法會選舉對參選人的“硬性”要求。因為,特區的良政善治不僅包括政府,也離不開立法會及其議員的鼎力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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