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月5日電/網評:新冠險別成了“空頭支票”
來源:東方網 作者:楊玉龍
“新冠病毒感染之後,因為CT照影沒有肺炎表現,就被保險公司拒賠了。”剛經歷了一場風波,購買了新冠保險的韓先生理賠時氣不打一處來。隨著防疫政策的優化調整,曾經熱銷的“網紅”產品新冠保險理賠投訴層出不窮。(據1月4日《北京日報》)
誠如媒體所報導,隨著新冠陽性患者增多,不少曾經購買新冠保險的消費者發現理賠變得十分困難。在一家投訴平台上,記者以“新冠險”作為關鍵詞搜索,隨即出現2000餘條投訴,多數集中在去年12月。根據投訴網友的反饋,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包括憑抗原或核酸檢測結果不算確診、缺乏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沒有感染到肺部等。
具體來看,投保人基本就理賠細則與保險公司進行拉扯,購買保險產品宣傳“確診即賠”,但條款中基本都對確診有著嚴格的要求,無論是輕症、重症、危重症,至少都要求二級或二級以上公立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有些產品還有更高的賠付門檻。而引發更多投保者共鳴的是,部分保險公司在宣傳時玩“文字遊戲”,花言巧語地引誘投保。
上述,如果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到醫療機構就診,就拿不到診治資料,也就不能申請理賠,顯然有失公允。有律師就直言,在目前的形勢下,保險公司應該適當放寬理賠條件。事實上,確有必要。畢竟,防控政策調整後,目前一般輕症居家治療,導致患者取證困難,如果繼續履行原合同,結果會對患者不公平。而且,從法律規定來看,也不允許。
《民法典》第498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而且,對此前已承保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不能單方面隨意取消。如果未經通知直接取消保單,將違反保險法要求。
可以說,保險公司應該保障投保人的切身權益,而不能只考慮自身利益,甚至通過種種手段為投保人設置障礙。專家就建議,對“確診即賠”新冠險還沒賠,投保人要第一時間報案,並接受保險公司要求提供材料的短信;按照要求準備理賠材料並按照地址寄出,等待保險公司處理。當然,對於投保人來講,要切實注重自身權益維護。
強化市場監管也亟待重視起來。應疫情而生的各類險種,作為保險行業在特殊時期的創新產品,理應造福於民,而不能淪為一些人“割韭菜”的工具。講真,監管部門對保險業中存在的問題,亟待給予重視,畢竟,市場亂象折射出的,往往是行業的失序和監管的失位,及時補位當是重中之重,以此促進行業的守正創新、規範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