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美貿易緊張情勢與ECFA簽署掛鉤與所謂的“主權流失”
台灣前兩大貿易夥伴是中國大陸(去年與台灣的貿易額866億美元)、日本(507億美元),美國(417億美元)則是第三大。簽署ECFA是兩岸關係正常化、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最重要環節,這是台灣與所有主要貿易夥伴各別發展雙邊經貿關係的必要作法。但是,美國與中國大陸之間的經濟競爭是一個一直存在的長期事實,未來還幾乎會永遠與人類文明同存,如果說“美國、中國大陸貿易戰正熱”,台灣就不應該與中國大陸簽定ECFA,把台灣的兩個主要貿易夥伴美國和中國大陸之間的經貿緊張情勢和兩岸是否簽署ECFA掛鉤、綑綁一起;如果此說能夠成立,準此,美國與歐盟、日本等世界主要經體之間其實都存在著某種程度的緊張情勢,那只要是美國的經濟對手國,難道台灣就不與之發展經濟合作?負面輿論中確實一直有不少藉由虛擬與渲染中美經貿衝突的負面效應,導出邏輯上沒有因果關係的兩岸不應簽定ECFA的結論者,視兩岸關係正常化為中美經貿情勢之“依變項”,儼然把台灣定位為美國的附庸,而這些輿論同時卻又強調台灣的主權不可流失,前言後語兩相對照,令人感慨!
從洽談到簽定一個“全面性”的“自由貿易協定(FTA)”的過程,確實會歷時甚久;因此,兩岸簽定“經濟合作框架協議”是一種“循序漸進”的過程,先有“架構協議”後再陸續談判填充“框架”內容的其他相關協議,最終達到“全面性”的“自由貿易協定(FTA)”。所以,未來甚至可能超過十年的時間,兩岸還會繼續在許多經貿議題上不斷就諸多合作事項展開洽談,目前的“早期收穫清單”不過是“一碟小菜”,“主菜”和“大菜”還在後頭。其實在WTO架構下,會員彼此間簽署的“區域貿易協定(RTA)”依經濟整合程度(A.相互撤除貿易障礙、B.對外關稅政策一致、C.生產要素自由流通和D.所有經濟政策一致)的不同可以分為“自由貿易協定(A.)”、“關稅同盟(A.+B.)”、“共同市場(A.+B.+C.)”和“經濟同盟(A.+B.+C.+D.)”四大類,目前ECFA是兩岸符合WTO之精神的一種“自由貿易協定(A.)”,主要在於“關稅減讓”、“貨暢其流”,談不上是歐盟會員國加入歐盟後的“經濟同盟(A.+B.+C.+D.)”,可以限制參加歐盟的國家在財經、貨幣、外交、司法等方面的主權,改由歐洲議會及其執委會來共同行使,歐盟國家加入歐盟的事例與兩岸目前簽訂ECFA不是一回事,ECFA的簽訂完全不涉及所謂“主權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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