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如此,台灣各界向來相信,司法獨立仍是最高原則。儘管任何執政勢力都試圖操弄司法,但其前提是須先維護司法獨立形象,且隱匿自己操弄。一言以蔽之,操弄司法是建立在司法獨立的價值觀上。既然政治不容干預司法審判,民意當然就不可。此番罷黜法官之禍殃及司法獨立的價值本身,對統治階級是短多長空。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畢竟數十年在台灣式的法律養成教育下,法官與檢察官都是背誦法條、揣摩出題人意旨的國考產物,缺乏歐美法律人仍須面對上帝的內在靈魂。他們一旦取得終身職,得以獨立判案,發現人間沒有標準答案,就往往連自己都不能預測,下筆寫判決書或起訴書的最後一刻,會有什麼無厘頭轉折,所謂歐美法律文化下,法官在了解案情之後逐漸形成心證雲雲,實非台灣法律文化內涵。影響所及,人人可以無厘頭乃制度化現象。
主張司法獨立者必須面對的嚴酷考驗是,台灣司法體系毫無追求正義的社會信用可言。面對檢察官與法官感受如同進入法廟抽籤,牛鬼蛇神,禍福難蔔。不過,放棄司法獨立的後果是什麼?試問將來爭議如何解決?縱令司法不能獲致正義,甚至還常被認為是破壞正義的罪魁禍首,罷黜法官之門一啟,有權有錢者必紛紛製造各種困擾法官的醜聞誹聞,則資產階級法權勢必氾濫難遏,小民面對司法連抽好籤的機會都沒有。
司法獨立的意義不見得是維護正義,尤其是離開基督教文化以後,但卻仍有止爭作用;法官不見得有能,但卻仍可防止統治階級欺壓過度。獨立而無能,與有能卻禦用,兩者孰由孰劣,是“憲法”政策。與其任法官因無厘頭賈禍而失其獨立,是否仍然不如法官可以無厘頭而獨立?
(中評社特約作者石之瑜,台灣大學政治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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