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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之瑜 |
中評社台北4月7日電(特約作者 石之瑜)兩岸關係走在正常化的軌道上,文化協議的推動刻不容緩。一方面,消弭兩岸文化交流的既有障礙必須加緊,另方面,避免政治力過度干預的原則,則必須確保。
準此,以消弭兩岸文化交流障礙的文化協議,僅需要簡單條文,重點在於擺脫既有政治束縛,使文化團體能集中於文化交流的開展與深化。茲草擬如下:
1,在尊重彼此規定與習慣的情況下,雙方各自逐步簡化舉行文化活動的事前審批程序,並以在三年內取消所有事前審批為原則。前項文化活動範圍的界定,根據雙方各自既有的規定為之,且應以放寬為原則。
2,為促進並處理文化交流,雙方文化事務各級機關得至對方負責範圍設立派出機構,負責方應本誠信原則儘量提供協助。
3,雙方文化團體為處理文化活動相關事宜在對方負責範圍內設立聯絡辦事機關,負責方之主管機關應本誠信原則儘量簡化相關管理規定。
4,雙方負責機構在根據規定的情況下對兩岸文化活動個案所為處理,同意一律均不引申做為整體兩岸關係有關原則或政策的任何含意。
5,雙方文化團體根據負責方之規定與習慣安排文化活動,同意一律均不引申做為整體兩岸關係有關原則或政策的任何含意。
6,兩岸文化團體在兩岸以外地區交流形式,應由兩岸負責機構協商處理,並同意不以個案引申做為整體兩岸關係有關原則或政策的任何含意。
7,雙方負責機關應每年召開會議,檢討改建。
(中評社特約作者石之瑜,台灣大學政治學系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