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情在理,社會福利署官員都應運用其酌情權,予以救濟。但是我們日趨保守,只攬著“程序公義”這護身符求免責的公務員,卻沒有使用他們手中的權力去服務市民,妄顧“自然公義”,拒絕了這需要救濟的居民合情合理申請,才釀成今天的“大頭佛”。罪魁禍首,錯在特區政府,特別是只求無過的公務員。是他們做得不對,才使反對派有機可乘,申請法援作司法覆核。
司法覆核的結果,原訴庭和上訴庭都打輸了,按一般常理,一個新來港,對香港法律不熟悉,又要積極謀生的老人,是不會堅持打到終審法院去的。應該是有人能說服她這樣做,而又能支撐她繼續在官司纏繞中生存於萬物騰貴的香港。這明顯是有高人慫恿,和貴人支援,方能成事。這些人不圖通過其它途徑給予救濟,簡單直接的解決問題,似乎只著眼於建立今後都要遵從的案例。濫用法律程序,不顧後果,動不動便以法律途徑解決社會和政治問題,是反對派難以辯解的指責。
第二個是法的層面,即“法律公義”問題。五個終審法院法官一致的裁決,在法律上當然能站得住腳。換句話說,原訴人是明顯得直的。一個同樣明顯的問題是,既然如此,為何她在一審和二審中都敗訴呢?這裡只可以有兩個可能性:一是之前的法官都非常不際;二是這些法官跟五個終審庭法官對有關法例有完全相反的闡釋。兩者都顯示香港的司法系統出現非常嚴重的問題:前者代表法官水平差,那麼冤案、錯案當會很多,一般沒資格申請法援,又沒能力繼續打官司的升鬥市民便會十分吃虧。後者代表“官字兩個口”,判案頗具隨意性,勝敗端看與訟者的運氣。有論者指出,終審法院以往在解釋《基本法》時,都堅持狹義的,字面的解釋。這回卻一反常規,要把《基本法》中幾條規定綜合考慮,並以此裁定政府的政策“違憲”,更使人覺得飄忽無常,啟“司法政治化”的疑竇。無論如何,如今裁決的結果令香港整個社會付出高昂的代價,市民普遍感到不滿,客觀上已經嚴重損害司法系統的權威。
第三個是憲法層面,主要聚焦於香港法院是否有“違憲審查權”,或者錯誤使用這權力的問題。這個問題十分複雜,所以至今在內地和香港都沒有一般性的定論。本案只是裁決特區政府政策有違《基本法》,因為可以理解為純粹香港內政,是符合《基本法》規定的。因此,除非特區政府提請人大釋法,或者如有些人的建議,要修改《基本法》,不然的話,人大雖然有權自行釋法,或者自行審查香港法例,但按其一貫自我克制的慣常做法,人大是不會這樣做的。“雙飛”問題是一個明顯的例子,至今因為人大沒有主動介入而懸而未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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