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4月14日電(評論員 喬新生)日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依照反壟斷法,對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國境內網絡零售服務市場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立案調查。經調查,2015年以來,阿里巴巴集團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對平台內企業提出“二選一”要求,禁止平台內企業在其他競爭性平台開設店鋪或者參加促銷活動,並且借助於市場力量、平台規則和數據、算法等技術手段,採取多種獎懲措施,保障“二選一”要求執行,維持、增強自身市場力量,獲取不正當競爭優勢。執法機關調查表明,阿里巴巴集團實施的行為,排除、限制了中國境內網絡零售平台服務市場的競爭,妨礙了商品服務和資源要素自由流通,影響了平台經濟創新發展,侵害了平台內企業的合法權益,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構成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所禁止的“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2021年4月10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且處以其2019年中國境內銷售額4557.12億元人民幣4%的罰款,總計182.28億元人民幣。這是我國反壟斷執法歷史上最大一筆罰款。
《人民日報》發表評論,《推動平台經濟規範健康持續發展》。《經濟日報》發表學者評論,強調這一處罰體現了“依法監管”,“審慎監管”的原則,體現了發展與規範並重的監管思路,體現了科學高效監管的作風。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同時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指導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長達13000字,詳細分析了這一案件所列舉的事實以及法律依據,特別分析了“相關市場”概念,對阿里巴巴以及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反壟斷法“相關市場”作出了明確解釋。可以這樣說,這是一份高質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它對推動我國平台企業的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行政指導書要求阿里巴巴集團全面規範自身競爭行為,嚴格落實平台企業主體責任,完善企業內部合規控制制度,保護平台內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積極維護公平競爭促進創新發展。
行政處罰決定書表明,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開曼群島註冊的“離岸公司”。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責任公司註冊地是在開曼群島大開曼島喬治城,成立於1999年。主營業務包括網絡零售平台服務、零售及批發商業、物流服務、生活服務、雲計算、數字媒體及娛樂、創新業務等。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根據舉報,2020年12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對當事人涉嫌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開展調查。2021年4月6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向當事人送到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其涉嫌違反反壟斷法,準備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告知其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放棄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根據反壟斷法和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於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同時考慮到平台經濟特點,對於本案涉及市場進行調查,認定本案“相關市場界定為中國境內網絡零售平台服務市場”。
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認定。因為它決定了調查的基本思路,同時也決定了這一案件的性質。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執法機關對“網絡零售平台服務市場”作出詳細分析,認為“本案相關商品市場是網絡零售平台服務市場”。網絡零售平台服務是指網絡零售平台經營者為平台內經營者和消費者進行商品交易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具體包括商品信息展示、營銷推廣、搜索、訂單處理、物流服務、支付結算、商品評價、售後支付等。
網絡零售平台服務市場屬於雙邊市場,包含服務平台內經營者和消費者兩個群體。網絡零售平台服務與線下零售商業服務不屬於同一相關商品市場。網絡零售平台服務構成單獨的相關商品市場。
本案相關市場為中國境內。當事人在相關市場具有支配地位。這是因為當事人的市場份額已經超過50%,相關市場高度集中,當事人具有很強市場控制能力(具有控制服務價格的能力、控制平台內經營者獲得流量的能力,具有控制平台內經營者銷售渠道的能力),具有雄厚的財力和先進的技術條件,其他經營者在交易上高度依賴當事人。相關市場競爭難度大,當事人在關聯市場具有顯著優勢。當事人具有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此,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021年4月10日,阿里巴巴集團發布公告,表示收到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此處罰決定,“我們誠懇接受,堅決服從。我們將強化依法經營,進一步加強合規體系建設,立足創新發展,更好履行社會責任”。這標誌著這家企業將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行政指導意見,進行整改。
無獨有偶,我國另外一家著名品牌企業,主要股東大規模出售股份,金額高達上千億元人民幣。而我國一家著名平台企業則出現了巨額虧損。這標誌著中國電子商務企業轉型正面臨嚴峻考驗。
在世界主要經濟體中,中國是少數大力支持電子商務企業發展重要國家。與歐洲聯盟國家相比,中國出台了支持電子商務發展法律制度體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出租櫃台企業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可是,同樣具有出租櫃台性質的電子商務企業,卻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明確規定,電子商務企業只有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損害消費者的利益承擔連帶責任。電子商務法顯然是對我國電子商務平台企業網開一面,目的就是要促進我國電子商務企業健康快速發展。
和美國相比,中國電子商務企業缺乏創新精神。中國電子商務企業幾乎是完全複制美國電子商務企業的模式。如今美國電子商務企業已經實現華麗轉身,電子商務企業充分利用自己所積累的技術和數據,開展多元化經營活動,從而使美國的電子商務企業成為美國數字經濟火車頭。無論是在美國資本市場還是在美國的經濟體系中,美國電子商務企業都扮演至關重要的角色。
中國電子商務企業充分利用中國的“人口紅利”和“消費紅利”,不斷向下侵入零售領域,從而導致中國電子商務企業的發展改變了中國的零售市場環境,同時也改變了中國就業環境。可以這樣說,中國電子商務企業在中國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曾經一度扮演重要角色。可是,隨著電子商務企業資本集中,一些電子商務企業已經成為“巨無霸”。它們充分利用自己市場支配地位,通過數據分析等手段壟斷經營,嚴重損害經營者的利益,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國家之所以加強對電子商務企業實施監管,對電子商務企業壟斷行為實施嚴厲處罰,目的就是要規範中國網絡經濟和數字產業,確保中國電子商務企業發展步入正軌。
筆者認為,電子商務企業是網絡經濟的產物。由於中國電子商務企業缺乏創新意識和創新精神,完全依靠中國人口規模和消費市場擴大市場份額,結果導致中國電子商務企業產業發展出現了壟斷現象。一些電子商務企業利用自己籌措的資本,在中國電子商務市場橫衝直撞,結果導致我國電子商務產業以及電子商務相關產業資本迅速集中,壟斷現象越來越嚴重。如果這種局面持續下去,那麼,中國電子商務企業發展必然會導致中國經濟誤入歧途。
正因為如此,國家通過修改完善反壟斷法,規範我國電子商務企業的經營活動,嚴厲打擊電子商務企業的不正當競爭和壟斷行為。
由於中國電子商務企業缺乏創新精神,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已經面臨瓶頸制約因素。我國經濟已經進入平穩發展時期,電子商務企業瘋狂擴張動力不再。電子商務企業經營者不是痛定思痛,依靠科技創新,突出重圍,而是充分利用自己的支配地位,畫地為牢,試圖在中國數字產業領域實現數字割據。這是極其危險的現象。如果這種局面持續下去,那麼,中國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必然會誤入歧途。
從網絡經濟到數字經濟,經濟形態發生變化,企業動力也必須發生變化。網絡經濟改變的是信息傳輸方式,塑造的是經營業態。數字經濟時代,必須充分利用數據發展新興產業,實現傳統產業數字化和數字的產業化。
在這個劃時代的經濟轉型過程中,中國電子商務企業似乎迷失了方向。無論是在傳統產業的數據化還是數據產業化方面,中國電子商務企業似乎都沒有實現戰略突破。阿里巴巴集團是最早意識到數據計算重要性的企業,可是,阿里巴巴作為電子商務企業,強調平台作用,利用大數據和雲計算攻城略地,絲毫沒有意識到,如果沒有充分利用自己掌握的數據實現傳統產業的數字化和數據產業化,企業發展必然會以損害消費者利益為代價。
從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布處罰決定書內容來看,阿里巴巴集團充分利用自己的數據,從事壟斷經營活動。如果說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只是條件,那麼,利用自己所掌握的數據從事壟斷經營行為才是問題的症結所在。
掌握消費者的數據不是法律問題,非法使用消費者的數據才是法律問題。阿里巴巴以及其他電子商務企業到目前為止仍然沒有在保護消費者數據方面邁出堅實的步伐,在大數據和雲計算方面雖然獲取了巨額利益,但是,電子商務企業似乎沒有把消費者的利益放在心上,經營過程中奉行叢林法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阿里巴巴集團的處罰,可謂是亡羊補牢,但是,要想從根本上糾正我國電子商務企業經營中出現的問題,還必須認真反思我國數字經濟發展中存在的深層次矛盾。
數字經濟是建立在數據基礎之上的經濟體系。數字經濟包括兩個重要內容,一個是傳統產業的數字化,一個是數字產業化。無論是傳統產業的數字化,還是數字產業化,都必須建立在法律基礎之上。多少令人感到遺憾的是,無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還是我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有關保護個人信息決定,都缺乏引導數字經濟發展的具體行為規範。
雖然我國許多學者大聲疾呼,立法機關應當充分借鑒歐洲聯盟立法經驗,完善中國數字法律制度體系,可是,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對數字經濟認識仍有待進一步提高,數據保護法律體系不足,已經嚴重影響我國數字經濟發展。
雖然從理論上來說,凡是法律沒有禁止的,電子商務企業都可以做。可是,法律根本目的就在於維護社會正義,平衡個人、公共和國家利益關係。如果認為法律存在缺陷,就可以為所欲為,那麼,在經營的過程中必然會肆無忌憚,電子商務企業數據經營必然會引發社會矛盾。
電子商務企業肩負著雙重使命:一方面,必須依靠科技創新,引領產業發展,另一方面必須充分考慮自己所承擔的社會責任,通過實踐總結經驗,為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相關法律提供可靠的建議。
法律總是在問題出現之後才能制定。電子商務企業作為促進我國數字產業發展的市場主體,應當有規則的意識,有敬畏之心,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努力營造公平競爭的良好市場秩序。
科技創新不足,卻試圖鑽法律空子,這是我國電子商務企業面臨的最大問題。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初期,國家對電子商務企業網開一面,一些電子商務企業的經營活動明顯違反現行法規,但是,考慮到電子商務產業的特殊性,國家並沒有嚴厲禁止。比如,一些電子商務企業沒有獲得金融經營牌照,可是,卻擅自從事金融支付活動。市場監管部門和地方政府希望為電子商務前景較寬鬆的環境,促進電子商務快速發展。可是,如果電子商務企業經營者產生錯誤思維定勢,誤以為國家對電子商務企業法外開恩,或者對電子商務企業不敢實施嚴格監管,那麼,我國電子商務企業必然會在錯誤的道路上狂飈突進。
事實上,我國電子商務企業發展過程中出現的許多問題,都是由於電子商務企業衝撞行為所造成的。這些衝撞行為不僅破壞了中國市場競爭秩序,而且更重要的是,使得一些電子商務企業自以為規模巨大,國家不會實施嚴厲處罰,在網絡經濟向數字經濟轉型過程中,利用自己的壟斷地位,恣意橫行。。
網絡經濟轉化為數字經濟,表面上看是更加充分利用數據財產,形成數字產業,但是,從本質上來說,數字經濟是對傳統網絡經濟的揚棄。傳統網絡經濟強調的是規模效應,而數字經濟強調的是創新效應。
如果在數字經濟發展過程中,忽視了創新,或者過於相信資本力量,試圖依靠積累的資本和市場占有份額,在中國市場橫行霸道,那麼,必然會導致中國數字經濟發展步履維艱。
發展數字經濟,必須首先徹底改組中國的網絡經濟,肅清網絡經濟流毒,解決我國網絡經濟發展中平台企業存在的問題,規範我國電子商務企業經營行為,確保我國電子商務企業把主要精力用於數字產業發展方面。
如果在數字產業發展中玩弄“貓捉老鼠”的遊戲,以所謂“數據脫敏”規避國家保護消費者信息的法律規範,以所謂“契約自由”放大資本的作用,肆無忌憚地損害消費者的利益,那麼,電子商務企業必然會被徹底拋棄。
中國將持續發展電子商務產業,努力引導中國電子商務企業從網絡經濟盡快轉化為數字經濟。國家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將多管齊下,一方面規範電子商務企業的數據經營活動,另一方面,鼓勵電子商務企業利用自己的資本,從事人工智能科技研發活動。如果中國電子商務企業不思進取,在中國資本市場上呼風喚雨,試圖利用市場支配地位,從事壟斷經營活動,嚴重損害競爭對手的利益,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那麼,國家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將會實施更加嚴厲的處罰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阿里巴巴集團處罰屬於典型的“手下留情”。相信阿里巴巴管理集團會汲取教訓,嚴格依法整改,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為消費者提供良好的服務,為中國數字經濟轉型貢獻自己的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