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身為台灣“文化部長”的龍應台應該十分清楚兩岸文化產業合作的現狀,也應當了解兩岸在相關法律法規方面仍有差距,仍需要進一步溝通和協商,以進一步加強制度化保障。此次她在喬治•華盛頓大學發表演講後回答媒體追問時表示,“台灣暫時不考慮簽署兩岸文化交流協定,是因為協議必須有實質性的內容,如果只是空泛的、只講民族情感、中華文化之類的協議並不重要。”她的這番講話固然沒有錯,但問題是目前兩岸文化交流中已經具體存在著她所謂的“實質性內容”,即兩岸文化產業合作亟需制度化協商及相關體制保障,而且兩岸文化合作協議本來就應當包含文化產業合作的相關制度性規定,不可能是所謂的“空泛的”。
恰恰相反,涉及文化產業合作方面的制度性協商保障內容林林總總、千頭萬緒,具體涉及文化、經濟、政治等多領域多層面,兩岸文化合作協議是一份具有現實意義的功能性保障和促進協議,洽商過程本身就是一項複雜的、系統性工程。
更為重要的是,隨著兩岸文化交流與產業合作的不斷深入,涉及的領域不斷拓展,如同兩岸經濟合作一樣,兩岸文化交流與合作遇到的現實問題也會不斷增多。以台灣樂團到大陸演出為例,由於演出需要大量樂器通關,雙方必須要協商海關監管,甚至劇場、影院、電影配額等實際的問題。這些問題都不是空泛的,而是實實在在的,有很強的現實性和緊迫性,需要兩岸雙方共同協商建立一個務實解決問題的平台機制。而這個平台和機制完全可以在兩岸文化合作協議中得到充分體現,做出明確規定,並據此在實際交流合作中落實,以保障兩岸文化交流與產業合作更好、更快地發展。
可以說,兩岸若要持續深化文化交流合作,就必須要加強制度性協商與相關保障機制,而且兩岸文化合作協議越早簽署,兩岸就越早受益,兩岸文化交流就越能實現長遠、穩健的發展。兩岸加速商簽文化協議是時候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