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1月11日電(記者 黃博寧)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凌友詩在日前一個研討會上表示,行政長官應該是唯一監誓合法人,如議員未來違反誓言,也應該由行政長官糾舉,不應該把責任推給立法會主席或者法院。她還表示,基本法沒有直接寫明公職人員應該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個遺憾。
第一,行政長官由基本法43條和48條第二款賦權,必須向中央和香港特區負責,也必須執行法律。因此行政長官乃是唯一的合法監誓人,對未完成宣誓的人應該直接宣佈不得就任或取消資格,議員未來違反誓言,也應該由行政長官來糾舉。行政長官必須站在第一線,而不應該把問題推給立法會主席或是法院。這次拉距三個禮拜多的宣誓風波,行政長官缺位,雖然律政司也提起了司法覆核,但這樣是把行政長官放到了被動的、二線的地位。
第二,基本法第104條沒有載明公職人員就職宣誓必須直接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而本次釋法也沒有明述這一點,這是一個遺憾。按目前的要求,“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依語言學看“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心語,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定語,是形容詞。
她表示,效忠是直接、熱誠而坦然的,不應該用曲折的推理方式推出來。雖然說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就蘊含著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但這是用推理的方式推出來的,實際上,香港的公職人員並沒有這個意識。
第三,對於宣誓案件能否在法院得到恰當裁決,她有所保留。一來,法庭遵循的是無罪推斷,莊重真誠嚴肅這些都是抽象名詞,檢控機關很難舉証。二來,法官認為,效不效忠國家或特別行政區,這是思想、意見和信仰的問題,也就是政治問題。不應該用法律來解決政治問題。然而她請法官和法院留意:你們本身就是當前憲政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有維護當前憲政體制的義務,不能把對當前憲政體制的違反判離視為一般的意見或信仰。
第四,青年新政公然喊出港獨,背後有很明顯的台灣的影子。《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載明,“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請問,如果台灣“策動在台灣以外的,中國領土範圍內的團體組織或個人進行獨立分裂活動”,是不是也應該列入《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的情況之一,而使國家得以用非和平的手段來處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