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兩岸關係中的“現狀”與“統一”概念辨析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3-12 15:47:17  


儘管兩岸尚未統一,但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的事實從未改變。
  中評社╱題:兩岸關係中的“現狀”與“統一”概念辨析 作者:王猛(廈門),廈門大學台灣研究院研究生

  “現狀”與“統一”是兩岸關係中的重要概念。大陸定義的兩岸關係現狀指中國尚未統一但領土主權沒有分裂,統一指兩岸結束敵對狀態並共同維護國家領土主權完整。國民黨、民進黨以及美國等台灣問題相關各方對這兩個概念的定義各有不同,但它們的定義不能改變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現狀,也不能阻擋中國統一的歷史方向。

  兩岸關係的現狀是什麼?祖國統一又是怎樣的一種狀態?由於台灣問題的產生與延續涉及到複雜的歷史和國際因素,因而在“現狀”與“統一”概念上存在著相關各方不同的認知與解讀。2008年12月31日,胡錦濤就新形勢下兩岸關係的和平發展發表了重要講話(即“胡六點”),全面剖析了台灣問題中“現狀”與“統一”的內涵,理清了祖國統一戰略的同時,也在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新時期首次從戰略高度明確了大陸在兩岸關係現狀與兩岸統一上的立場。

  本文從“現狀”與“統一”這兩個涉及台灣問題的核心概念入手,通過考察大陸以及包括國民黨當局、民進黨和美國在內相關各方的立場,來明確界定兩岸關係的現狀與國家統一的內涵,闡明當前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戰略的實質,以正視聽。

  大陸定義的“現狀”與“統一”

  “1949年以來,大陸和台灣儘管尚未統一,但不是中國領土和主權的分裂,而是上個世紀40年代中後期中國內戰遺留並延續的政治對立,這沒有改變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的事實。兩岸復歸統一,不是主權和領土再造,而是結束政治對立。”①胡錦濤總書記這一論述是大陸對台政策中有關“現狀”與“統一”意涵的一個高度概括,即兩岸關係“現狀”就是還未統一,但中國領土主權依然保持完整而沒有分裂;兩岸“統一”就是指兩岸在大陸與台灣同屬一個中國的“現狀”下結束政治對立。大陸對“現狀”與“統一”的這種定義不僅體現了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實現祖國統一的原則堅定性,而且對進一步澄清台灣問題性質以及新時期發展兩岸關係都有重要戰略意義。

  (一)何謂“現狀”?

  在兩岸“現狀”的界定上,大陸自台灣問題產生開始就確立了“兩岸同屬一個中國,中國主權領土完整”的立場,並以此來定位兩岸關係現狀。1958年國防部發表的《告台灣同胞書》中即聲明:“台、澎、金、馬是中國的一部分,不是另一個國家。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沒有兩個中國。”②之後,歷任大陸政府領導人都嚴格遵循一個中國原則來定位兩岸關係現狀,一方面大陸承認兩岸處於彼此對峙、尚未統一的狀態,另一方面則強調這種政治對立不影響中國主權領土的完整,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2005年3月4日,胡錦濤總書記提出發展兩岸關係的“四點意見”,其中第一條即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絕不動搖,並認為1949年以來,儘管兩岸尚未統一,但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的事實從未改變。“這就是兩岸關係的現狀。”③(P328)

  根據大陸對兩岸關係現狀的定義,對現狀危害最大的就是島內的“台獨”分裂活動。“在各種不斷升級的‘台獨’分裂活動中,最具危險性和危害性的是,台灣當局圖謀通過所謂‘憲政改造’實現‘台灣法理獨立’,也就是妄圖以所謂‘憲法’和‘法律’的形式,改變大陸和台灣同屬於一個中國的現狀,把台灣從中國分割出去。”④由此可見,大陸堅決反對“台獨”就是堅持維護兩岸關係現狀,維護中國主權與領土完整,2005年頒佈實施的《反分裂國家法》也正是基於這一立場制定的。

  (二)何謂“統一”?

  根據“胡六點”講話,兩岸“復歸統一”的內涵就是在兩岸在“尚未統一,但不是中國領土和主權的分裂”的情況下“結束政治對立”。自台灣問題產生以來,大陸對台政策先後經歷了武力解放、和平解放以及“和平統一、一國兩制”三個時期。筆者認為,這三種對台戰略著重強調的是兩岸統一的方式和統一後的安排(即“一制”還是“兩制”),但對統一的內涵及其過程沒有詳細論述。

  大陸對兩岸“統一”的內涵首次作出明確界定應是1995年江澤民發表的《為促進祖國統一大業的完成而繼續奮鬥》的講話(即“江八點”)。在講話中江澤民提出,政治談判可以分步驟進行,第一步,雙方可以先就“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正式結束敵對狀態”進行談判,並達成協議。在此基礎上,共同承擔義務,維護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並對今後兩岸關係的發展進行規劃。⑤(P49)由此可見,大陸界定的“統一”內涵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方面,結束兩岸敵對狀態;另一方面,大陸與台灣共同承擔維護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的義務以及雙方對兩岸關係發展的其他具體規劃。胡錦濤於2005年3月提出的“四點意見”中也對兩岸和平統一的局面進行了設想,指出“兩岸和平統一了,可以彌合兩岸因長期分離而造成的隔閡,使兩岸同胞增進一家親情;可以結束兩岸在軍事上的對抗,使兩岸同胞共同致力於和平建設;可以使兩岸經濟更好地互補互利,使兩岸同胞攜手共謀發展;可以使兩岸一起共同促進世界和平與共同發展的崇高事業,使兩岸同胞共用偉大祖國的尊嚴和榮譽;可以真正確保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使兩岸同胞共同促進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⑥(P329)這一論述所揭示的“統一”內涵最根本的內容仍是兩岸結束軍事敵對和政治對立的狀態以及兩岸共同維護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

  “四點意見”指出,兩岸同屬一個中國不僅是大陸的立場,也見之於台灣現有的規定和文件,台灣方面的“規定和文件”即“中華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大陸有關兩岸現狀與統一的界定不僅符合兩岸現實,而且在法理上也是客觀事實,台灣方面相關法律法規對此亦不能否認。1947年1月1日由當時國民政府頒佈的“中華民國憲法”,其第四條明文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自台灣政治轉型以來,雖經過李登輝、陳水扁主政時期的七次“修憲”,但涉及主權、領土的相關規定仍得以維持不變,“中華民國憲法”仍舊作為“一中憲法”維持著其作為台灣地區法律最高法源的地位。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