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由國家煤礦安監局一名副局長帶隊組成核查工作組赴廣西,會同廣西自治區有關部門進行核查,如情況屬實,將依法依規對該礦和相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並將核查結果及處理情況及時向全國進行通報,嚴明紀律,以儆效尤,防止弄虛作假,確保煤礦領導帶班下井規定得到有效執行。
三是國家安監總局和煤礦安監局在國慶節後將組織開展煤礦領導帶班下井規定執行情況的專項督查。督促檢查各地區、各煤礦企業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和總局《規定》的情況,發現違反規定的行為,將依法嚴肅處理。
3.問:這個煤礦強調礦長和副礦長工作繁忙,不可能下井監督,您對此有什麼看法?
答:這種說法是錯誤的,是在為他們不下井找借口。
大家知道,煤礦生產在井下,隱患出現在現場,作為煤礦的領導,不下井、不深入現場就不能掌握礦井安全生產的實際情況,就不能及時發現和處置各種問題和隱患,特別是不能在遇到險情時,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指令,組織涉險區域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通過對煤礦事故的原因分析表明,煤礦領導不帶班下井,隱患排查治理不及時,違規違章行為不能及時制止,現場管理混亂,是造成煤礦事故多發頻發的重要原因之一。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深入生產一線這是他們的工作職責所決定的,所以,國務院《通知》中明確規定對無企業負責人帶班下井或該帶班而未帶班的,對有關責任人按擅離職守處理。不可否認,確實有個別煤礦的領導特別是小煤礦的領導,他們不願意下井,以工作繁忙等種種借口逃避帶班下井,或者突擊提拔所謂的“礦長助理”、“帶班礦長”替代礦領導下井帶班,這些做法都是極其錯誤的,必須立即予以糾正。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我們已經考慮到部分煤礦領導班子職數不適應每班必須有礦領導帶班下井,並且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的要求,《規定》已將煤礦領導帶班下井人員範圍擴大到了副總工程師,主要考慮是煤礦副總工程師熟悉全礦井的生產系統,具備帶班下井的知識和能力;明確煤礦副總工程師帶班下井,也有利於改善煤礦管理層的知識結構,提高煤礦管理人員的准入標準,提高煤礦管理層的專業素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