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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政府原副秘書長吳志明受賄4732萬元 一審被判死緩 |
中評社北京2月2日電/插手工程,樹絕對權威,搞潛規則……由於在位期間濫用權力、肆無忌憚貪腐,受賄金額高達4732萬元,曾經的政壇“明星”江西省政府原副秘書長吳志明,最終淪為新中國成立以來江西查處的個人受賄金額最高、單筆受賄金額最大的腐敗官員。
據北京晨報報道,去年底,吳志明被江西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而此案暴露出的少數地方權力長期封閉運行、公眾監督嚴重缺位等問題令人深思。
單筆最高受賄千餘萬元
2002年至2011年,吳志明在先後擔任南昌市西湖區區長、中共南昌市青山湖區區委書記、南昌市政府市長助理、中共南昌市委政法委書記和江西省政府副秘書長等職務期間,共41次收受他人賄賂。
記者調查發現,在吳志明索賄受賄的清單中,金額最多的一筆高達1129萬元,動輒上百萬元的受賄金額更是屢見不鮮。作為回報,吳志明則在工程項目、人事調動、幹部提拔等方面為請托人大肆謀取利益。
據辦案人員透露,在擔任上述職務的9年時間內,吳志明瘋狂斂財,其中在任青山湖區委書記期間,平均每年斂財近千萬元。
案發後,吳志明在《悔過書》中寫道:“我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從一開始就是追求當官發財、大富大貴”,“只有自我、只顧自我、只為自我的思想深入到我骨髓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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