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全文8000餘字,共九章,線索處置、談話函詢、初步核實、立案審查、審理等紀檢工作的各流程,明確每個流程的“負面清單”。而且,另設“監督管理”專章,對紀檢機關和紀檢幹部進行監督,寫入了“競業限制條款”。
關鍵詞1 禁止性規定
新規規定“審查時間不超90天”
對於線索處置、談話函詢、初步核實、立案審查、審理等紀檢工作的各個流程、各個環節,規則採用大量“不得”、“嚴禁”字樣,制定了大量禁止性規定。
如線索處置,要求線索處置不得拖延和積壓,並限定了處置時限,“處置意見應當在收到問題線索之日起30日內提出,並制定處置方案,履行審批手續”。
再有立案審查,規則明確規定,“審查時間不得超過90日。在特殊情況下,經上一級紀檢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90日”。
同時規定,立案審查時,對被審查人以同志相稱,“充分聽取被審查人陳述,保障其飲食、休息,提供醫療服務。嚴格禁止使用違反黨章黨規黨紀和國家法律的手段,嚴禁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還提出,“對嚴重違紀涉嫌犯罪人員採取審查措施,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被審查人親屬”。制度反腐專家李永忠曾任中國紀檢監察學院副院長,他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說,上述規定體現了對被審查人的權利的保護。
此外,規則對於外查、涉案款物管理也制定了禁止性規定。
外查,“執紀人員不得個人單獨接觸任何涉案人員及其特定關係人,不得擅自採取調查措施,不得從事與外查事項無關的活動”。
涉案款物必須存放在專門場所,由專人保管,還要歸入專用賬戶,“嚴格履行交接、調取手續,定期對賬核實。嚴禁私自占有、處置涉案款物及其孳息”。
關鍵詞2 體制創新
探索監督權、審查權分設
規則在總則中確定了權力制衡、相互制約原則,“創新組織制度,建立執紀監督、執紀審查、案件審理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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