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2月26日電/據人民網報道,最高人民法院發布老年人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一庭庭長鄭學林表示,發布典型案例,是人民法院老年人權益保護工作階段性成果的集中展示,也是依法保障老年人“老有所養”的宣言。
鄭學林介紹,此次選取的十件典型案例基本涵蓋了老年人生活的各個方面。其中既有財產權益糾紛,如老年人財產權保護、老年人委托理財,也涉及人身權益的保護,如對老年人的精神贍養、遺產分割時照顧老年人利益;既有家庭內部贍養問題,也包括家庭贍養缺失情況下公權力機關介入的嘗試,如贍養糾紛檢察院支持起訴、依法指定福利機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老年人的監護人;既關注“老有所住”的老年人基本生存需求,也包括豐富老年生活所涉及的老年人旅遊過程中合法權益的保護。
近年來,隨著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老人更加注重精神層面的需求。典型案例“陳某某贍養費糾紛案”中,陳某某與妻子1952年結婚,婚後育有二子、三女,妻子及兩個兒子均已去世。現陳某某同小女兒生活。陳某某年事已高且體弱多病,希望女兒常回家探望照顧自己,因女兒不同意負擔陳某某的醫藥費及贍養費,故訴請判令長女和次女每月探望其不少於一次,患病期間三個女兒必須輪流看護,三個女兒共同給付陳某某醫療費、贍養費。
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前進區人民法院認為,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子女不能因為父母有退休收入或者有一定的經濟來源就完全將父母置之不顧,這不僅違反法律規定,也不符合中華民族“百善孝為先”的傳統美德。子女對於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應根據其實際生活需要、實際負擔能力、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給付一定的贍養費用。本案陳某某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三個女兒作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其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故判決長女和次女每月探望陳某某不少於一次,並給付陳某某贍養費,三個女兒共同負擔陳某某醫療費用。
“想通過典型案例告訴大家,‘精神贍養’和‘物質贍養’同樣重要,‘常回家看看’應當是子女們發自內心的行為,而不應是法律強制的結果。”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長王偉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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