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完善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明確保險公司同時符合三項監管要求的,為償付能力達標公司:一是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50%,二是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三是風險綜合評級在B類及以上。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項要求的,為償付能力不達標公司。
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60%或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120%的保險公司,將作為重點核查對象。
監管全面升級 百萬億支付市場將迎重塑
支付市場正迎來全面規範與重塑。近來,相關部門針對支付監管接連發文,首提支付領域反壟斷,出台新的支付業務規則、備付金管理辦法等,打出一套嚴監管“組合拳”。其中,央行發布的《非銀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範了備付金集中交存後的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業務,進一步細化了備付金存放、使用、劃轉規定,明確監管職責等內容。
業內分析認為,此辦法的頒布對我國支付行業發展乃至金融市場運行機制都將產生深遠影響。
《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施行 網絡招聘不得向勞動者收取押金
《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明確提出不得洩露、篡改、毀損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其收集的個人信息和用人單位經營狀況等信息,且不得向勞動者收取押金。規定自2021年3月起施行。
規定明確,用人單位提供的招聘信息應當合法真實,不得含有歧視性內容;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明示其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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