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1月17日電/據央視新聞客戶端報道,為建立健全網絡行業市場主體交易規範和行為規範,日前,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修訂、發布了新的《京津冀地區網絡商品交易平台服務合同(甲種本)》,示範文本適用於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與網絡交易平台內經營者就入駐平台事宜簽訂平台服務合同時使用。
與修訂前相比,新的合同示範文本在資質審查、費用結算、質量保證、配送運輸、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進一步完善了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並增加了不少新的“約束”。
一是平台經營者不得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不得採用誤導性展示等方式,將好評前置、差評後置,或者不顯著區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務的評價等;不得採用謊稱現貨、虛構預訂、虛假搶購等方式進行虛假營銷;不得虛構點擊量、關注度等流量數據,以及虛構點贊、打賞等交易互動數據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二是平台內經營者發布的所有商品、服務類產品信息要完整、準確並及時更新,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如果平台內經營者出現套現、刷單、偽造評價等行為,平台經營者必須對其進行處理。
三是在保護消費者個人隱私方面,要求平台經營者和平台內經營者應當對收集的個人信息嚴格保密,不得採用一次概括授權、默認授權、與其他授權捆綁、停止安裝使用等方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與經營活動無直接關係的信息。
四是不得“二選一”,不得強制或利用技術手段限制或禁止平台內經營者在其他平台進行同類型經營活動。平台內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瀏覽歷史等個人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應當同時以顯著方式向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