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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評:不以停水斷電方式催繳物業費應成常識
http://www.CRNTT.com   2022-07-20 13:44:01


  中評社北京7月20日電/網評:不得以停水斷電方式催繳物業費應成常識

  來源:光明網  作者:史洪舉

  北京市住建委和市場監督管理局日前聯合發布了新版《北京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北京市物業服務合同》示範文本。其中,新版《北京市物業服務合同》明確提出,物業公司可以對拒不交納物業費的業主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但不得採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物業服務人不得擅自占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部位或擅自改變其使用用途,不得擅自將業主所有的共用部分用於經營活動。

  物業費收繳率過低是物業公司最為頭疼的問題之一,也是影響物業服務質量的主要因素。物業公司在催繳物業費時奇招頻出,甚至出現以停水斷電等方式來逼迫業主繳納物業費的行為。此種催繳方式已涉嫌違法,並且十分野蠻。明確叫停這種粗暴做法,是保護業主權益的應有之義。

  水、電、氣、網是人們正常生產生活的必需品,這些公共服務更保障著城市的運行以及人們生活方式的現代化。為保障人們能夠正常享受這些公共服務,相關法律法規嚴格禁止隨意停水停電:如根據《民法典》《電力法》,供電企業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拒絕供電;根據《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即便用戶未繳納電費,供電企業也不可擅自停電,祗有自逾期之日起超過30日,經催交仍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企業方可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電,且應在中止供電前通知用戶。

  另外,物業並非是與用戶簽訂協議的供電企業,其只是受供電企業委托代管相關業務,且物業公司與業主是完全平等的民事法律關係——業主繳納物業費,物業公司按規定或合同約定管理小區,提供服務。也就是說,物業只是業主聘請的“管家”,無權對業主停水斷電。對此,《民法典》明確規定,物業服務人不得採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值得注意的是,哪怕是業主大會一致投票通過了物業可在一定條件下對業主停水斷電的業主規約,該內容也涉嫌侵犯業主的基本權利,屬於無效條款。現實中,對於拖欠物業費的業主,物業可通過訴訟等方式主張權利,對於敗訴後依然拒不執行的業主,則可強制執行並由司法機關列入黑名單。但無論如何,都不能以停水斷電方式來催交物業費。哪怕是對敗訴業主,司法機關也不宜以停水斷電這一嚴重影響業主基本生活的方式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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