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中時:“立法院”不應跟著陳水扁犯同樣的錯誤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9-03 08:41:23  


  中評社香港9月3日電/千呼萬喚,陳水扁終在八月底送出了“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八位新任大法官的提名名單,距離在職者任滿只差一個月而已。台灣中國時報今日發表社論說,“立院”九月開議在即,我們以為這一次司法人事同意權行使,“立法院”必須把握“憲法”修正後的規定意旨,改變過去針對全體名單同一天一次表決的程序,逐一進行審查,並設定不同的投票日期,針對每位人選逐一進行投票。否則“立院”就忽略了“憲法”增修條文在大法官人事制度上的重大改變,而要受到違憲的指責。 
  
  首先,依“憲法”增修條文,二零零三年以後任命之大法官,自二零零七年起,每位之任期均為八年,均是“不分屆次、個別計算。”這和以往的大法官區別屆次,集體進退有所不同。因此,以往稱呼第某屆某屆大法官,在二零零三年第六屆大法官任期後,即成歷史陳跡。現任大法官,依“憲法”並不再以第七屆稱之,他們的任期並不相同,而陳水扁這一次的提名,依照修憲的意旨,應是最後一次針對集體到任的大法官為一次的提名。過去集體進退的方式,是落伍的方式,易使釋憲者受到單一“總統”的影響過大,“憲法”將之改為“不分屆次”,任期“個別計算”,是要徹底改變一位“總統”一次大法官生態的憲政文化。二零零七年是不是最後一次的集體提名,其實取決於“立法院”的如何行使同意權。如果“總統”的集體提名,“立法院”還是集中在同一天投票同意通過,那麼這次八位新任大法官的任期就仍會在八年之後同一年到期,仍然不能改變同進同退、同由“總統”一次提名的命運,並不符合“憲法”的真義。如果“立法院”是逐一審查、逐一行使同意權,“總統”再逐一進行任命,那麼這一次的八位大法官在八年之後,任期就不會同一天屆滿,自然而然地錯開“分別計算”,這樣當然就能夠更確實地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的意旨。“立法院”行使同意權,必須慎重理解、把握“憲法”的意旨,舊法時代的程序並不合乎新的“憲法”要求,“立法院”不能囫圇吞棗,率由舊章,而落得個違憲的批評,傷害了大法官釋憲制度的正當性。

  社論指出,第二,此次司法人事提名,陳水扁所犯的程序瑕疵,不忍卒睹,“立法院”不能忽略程序的重要,重蹈覆轍。陳水扁犯的第一個錯誤,是遲至八月底才匆忙提名,形式上看起來合乎時程要求,實質上已經誤失了“憲法”的正當提名程序,“立法院”應該立即將同意權程序排入議程,但不能因陳水扁提名的遲滯,就犧牲了“立法院”嚴格依“憲法”意旨把關的品質。陳水扁犯的第二個錯誤,是跳過了以往組織提名小組的慣例,乾綱獨斷地提出口袋人選,傷害了司法令譽。第三個錯誤是將去年就該提名的名額在今年一併提出,違反了“憲法”增修條文的意旨。當城仲模、楊仁壽兩位大法官離職時,陳水扁只讀舊有的法律,不察新修的“憲法”意旨,無視輿論提醒,而在今年一併為“正副院長”與八位大法官的提名,其實已經違背“憲法”“個別計算任期”的要求。“立法院”怎可依樣畫葫蘆,跟著陳水扁再犯同樣的錯誤?

  第三,陳水扁倉皇之中提出的名單,不但程序有瑕,所挑的人選與四年前的名單相比,可謂高下立判,並不及格。“立法院”也就必須從嚴審查,絕不可以一天一次投票,和政治稀泥!此次提名人選之中,“正副院長”都由現代大法官出任,人格風評都是一時之選,爭議不大。可是所提的八位,就很難一概給予佳評了。整體而言第一是挑了過多政治立場極端卻學術造詣有限的人物。政治著眼,一望即知;對於釋憲者的中立性,絕非福音。第二是行政或政治酬庸掩蓋了品質的掌握。例如司法實務出身的人選是否有如以往,皆是司法界望重一時的不二人選?略加訪查不難得知。第三個錯誤,是專業領域涵蓋偏狹。其中如李震山教授代表公法學界確實備受肯定,但“憲法”解釋不是只有公法,同時占有極重比例的領域如親族法、稅法、商事法、訴訟法,都有明顯不足,法界中適格人選卻比比皆是。“立法院”怎能不逐一仔細檢驗,以確保釋憲的品質?

  “立法院”尊重司法人事提名的莊嚴要求,應為每位大法官人選留出至少兩周,專心了解每位人選的背景品格與專業能力,分別單獨投票,才能真正合乎“憲法”要求。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