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院”得經全體“立委”1/3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72小時後,立即召開審查,審查後提報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審查及表決應於48小時內完成,否則視為不通過。如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贊成,“行政院長”應於10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1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立法院”現有112席,國民黨佔65席,民進黨佔40席,台聯黨有3席,親民黨有2席、無黨聯盟1席,無黨籍1席。民進黨若提不信任案可以連署成功,若想通過要57席,至少需要10席藍委倒戈支持;但大多數藍委不願冒被解散重新改選的風險。
國民黨除尋求朝野協商要求綠營放棄提不信任案外,也可依“立院”職權行使法等相關程序規定採拖延戰術,但問題仍然存在;若是直接應戰經由表決不通過,至少可保住江宜樺未來一年不冒倒閣風險,但在政治操作上,在野黨仍可據此大打口水戰,批評國民黨,以期2014年縣市長七合一選舉、2016年“總統”大選營造綠色執政的氛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