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6月29日電/國際奧委會日前發布了2012年倫敦奧運會參賽選手媒體發布行為準則。
奧委會鼓勵參賽者通過論壇發帖、博客或微博的形式分享自己的奧運體驗,然而,一旦發現任何有違規定的發布內容,奧委會有權取消發布者資格,關閉網站,並以法律手段索取賠償。
運動員不得利用Twitter、Facebook或私人博客從事商業或廣告活動,也不允許通過網絡分享自己錄制的奧運會視頻信息。
2010年溫哥華冬奧會期間,美國高山滑雪選手茱莉亞•曼庫索(Julia Mancuso)曾利用自己兩奪奧運銀牌的優異成績在個人網站上謀利,後被奧委會叫停了此類在線商品銷售行為。
頒布奧運期間媒體發布行為準則(有效期為7月16日至8月15日)的另一目的是為了保護奧運轉播商與贊助商的相關權益。
“論壇發帖、博客或微博均須以第一人稱和日記體格式發布,不得假借記者名義,”國際奧委會在準則中規定。“參賽者和其它相關工作人員不得針對任何奧運慶典、比賽或其它活動發布任何視頻或音頻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