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25日電/據美國《世界日報》綜合報導,今年秋季美國最高法院將聽證社區倡議團體“學生要公平招生”(SFFA)控告哈佛大學歧視亞裔招生案;哈佛近日也向高院提交了一份簡報,捍衛追求學生群體多樣性的宗旨,以及將“種族”(race)作為招生過程中的眾多考量因素中的一個。
哈佛大學法律團隊在簡報中說,憲法第14修正案對平等保護的承諾,“並不要求我們忽視一個常識性的現實,即種族是以有意義的方式塑造生活經歷的眾多事物之一。第14修正案的文本或歷史中沒有任何內容表明,大學必須將種族排除在組建最能互相學習的學生群體的眾多因素之外”。
哈佛校長巴考(Larry Bacow)隨後發表聲明,強調該大學對校園多樣性的承諾。他說,“在今天向最高法院提交的簡報中,我們提出了一個強有力的案例,即招收多元化的學生群體是完成我們教育使命的內核,多元化促進了全民教育,哈佛在招生中不歧視任何群體,此前兩個獨立的下級法院的判決都已確認了這一結論。我鼓勵大家閱讀這份簡報。簡報還令人信服地認為,第14修正案的文本和歷史支持這樣的結論,即憲法允許在大學招生過程中,將種族作為眾多考量因素中的一個。我們堅信,每所學院和大學都必須保持自由和靈活性,以創建多樣化的教育社區,讓學生為在日益多樣化的社會中,面臨的機遇和挑戰做好準備。”
40多年來,最高法院已經認識到學院和大學在吸引和錄取多元化的學生群體方面的必要性。三個裁決分別是加州大學理事會訴Bakke(Regents of the Univ. of California v. Bakke)(1978)、Grutter訴Bollinger(2003)和Fisher訴Univ. of Texas(德州大學)(2016年),都確認在招生中對種族的有限考慮是合乎憲法的。哈佛律師團隊表示,“這些裁決在當時是正確的,在今天仍然正確。”
然而,由保守派活動家布魯姆(Edward Blum)創立和經營的“學生要公平招生”組織(Students for Fair Admissions, SFFA),2014年對哈佛提起訴訟,質疑該大學在招生中考慮種族比例,並聲稱哈佛的招生政策“故意歧視”亞裔美國人。但是,美國地方法院法官在2019年裁定,哈佛不存在歧視,該校招生對種族的有限考慮,符合最高法院長期以來的判例。
SFFA向美國第一巡回上訴法院提出上訴。2020年11月,上訴法院駁回了SFFA的論點,並確認了地區法院的裁決,即哈佛不存在歧視,其招生程序經過嚴格審查。SFFA對上訴法院的裁決不服,又向聯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訴。最高法院今年1月同意審理此案,預計今年秋季開始審理哈佛案,以及SFFA另外控告北卡羅來納大學(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的招生歧視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