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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日報:冀“誹謗案”催生記者維權立法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1-16 09:38:24  


  中評社香港1月16日電/因報道涉及遼寧省鐵嶺市西豐縣委書記,該縣警方以“涉嫌誹謗罪”對採寫報道的《法人》雜誌社記者朱文娜立案調查,並進京拘傳。澳門的澳門日報今日刊登社論指出,此事件引起社會和網絡上的質疑、批評與強烈反彈。當地公安機關八日正式撤銷立案、撤銷拘傳,還指派專人赴京向該雜誌和當事人致歉。 

  人們期待通過此一事件,促進內地出台保護新聞自由和記者採訪權利的法律。 

  事發於今年元旦,《法制日報》主辦的雜誌《法人》刋發記者朱文娜《遼寧西豐:一場官商較量》文章,報道西豐縣女商人趙俊萍因不滿縣政府對其所擁有的一加油站拆遷補償處理,編發短信諷刺縣委書記,被判誹謗罪。文章發表後,縣公安局以“涉嫌誹謗罪”為由對朱文娜立案調查,並於四日派多名警察到《法制日報》社抓捕記者。 

  縣政法委書記更聲稱:“我們不採取相應措施,是對全縣人民不負責任。”該縣官員在沒有說明事實和立場的情況下卻發出拘傳令,是無視記者採訪報道權和公民知情權,也是暴力權力惡性膨脹的結果。 

  在改革開放不斷深入、社會變革轉型中,公民的法治意識持續提升,對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的訴求日益凸顯。與此相對應,一些地方官員卻仍以傳統的“父母官”自居,將民衆當子民,不依法行政,甚至違法行政。 

  在法律上,誹謗罪屬自訴案件,倘沒有被害人提出告訴,除非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誹謗行為,公安機關不能立案。報道公開後,涉嫌“被侵害”的縣委書記並未提出告訴,政法委書記卻坐不住了,要求“採取相應措施”;縣公安局以“報道通篇失實,嚴重影響西豐形象”為由,以“誹謗罪”名義立案,以免“對全縣人民不負責任”。 

  社論指出,這樣就“綁架”了全縣人民,順理成章地為了“全縣人民”,就可不惜違反《刑法》和《刑事訴訟法》,越俎代庖,由公安局自行起訴、自己立案,並由縣委宣傳部長和政法委書記趕到北京交涉拘人。由此可以看出該縣官員根深蒂固的“朕即國家”專制思想根源。

  近年來,一些地方官員挾私以“誹謗罪”報復控告、申訴人的事件頻頻發生,如重慶彭水詩案、海南儋州歌案、山東高唐網案、陝西志丹短信案、安徽五河教師誹謗案、陝西稷山誹謗案等。但令人震驚的是,此次官員報復的不僅是控告當事人,還延伸到記者身上,這是關係到公民申訴權、公衆知情權、新聞自由與記者正當報道權利能否正當行使的大問題。 

  新聞自由源自採訪和報道自由,新聞媒體與記者最重要的職責之一就是輿論監督。 

  社論認為,倘若每位記者頭上都懸着“誹謗罪”的利劍,輿論監督就成為空話。何況,誹謗罪的追究要情節嚴重、出於主觀上有誹謗的惡意,對於記者的報道,不能因為批評縣委書記就是惡意誹謗。即使報道有事實上的出入,也應以澄清、解釋為主,不能認為事實上有出入,就動輒追究記者刑事責任。據悉,此事件已驚動了中央。 

  《法人》雜誌稱,中央政法委、中宣部、全國記協等機關對此事件非常關注,正在處理中,預料不久會有明確的結論和說法。 

  西方著名法學家孟德斯鳩曾指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愛濫用權力,直到有限制的地方為止。”而現實則是,在有權力者眼中,能具“有限制”者,只是更高的權力,而非公衆權利。為此就更加討好更高的權力,更主動地揣摸上級的心意。因此,將對權力的限制和約束寄望在更高的權力方面,是靠不住的。 

  這就需要充分實現公衆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需要人大代表積極行使權力,讓質詢、問責乃至罷免更具效力,對公權力的監督和約束更為有效;需要加強輿論監督,讓真相能不受阻滯地及時披露,使公權力擁有者忌憚並形成制衡。 

  社論表示,人們期待有關方面能以此作為新年首起為記者維權事件,挖出根源,追究相關責任人,並以此推動保障記者採訪權利和新聞自由的措施和法律出台。這對於記者新聞採訪權的保障與拓寬,對於輿論監督和新聞自由,都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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