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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歡迎來華參加軍事演習的俄軍部隊。 |
中評社北京7月13日電/新華網報道,和平時期,一國軍隊進入他國領土,首先要解決的是入境和駐留他國的合法性。按照國際慣例,跨國間的軍事演習,應該簽訂相關的雙邊和多邊法律文件,明確演習的法律依據、參演部隊和人員的法律地位,各方的權利義務等問題。
沈陽軍區軍事法院律師陸海濤介紹說,中俄兩軍從2005年起舉行的代號“和平使命”的三次演習,依據的法律文件是在2005年8月,兩國國防部長在北京和莫斯科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關於舉行聯合軍事演習期間其部隊臨時處於對方領土的地位的協定》,這個協定是中俄兩國舉行聯合軍事演習的法律依據和協調行動的基本保障。
協定是在國際法的框架內,依照國際慣例制定的。其主要內容包括演習準備磋商事項、雙方責任義務、出入境管理、運輸保障、醫療保障、稅費豁免、標識設置、安全警戒、損失賠償、司法管轄、信息保密要求等內容。由於其規定了雙方互派部隊進入對方領土參加聯合軍事演習的合法性,確立了雙方聯合軍事演習期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和參演部隊的法律地位,使雙方參演部隊師出有名,行動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