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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金權撼動美式民主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2-25 10:44:25  


  中評社台北2月25日電/企業可以和人一樣享有言論自由權,並且無限制地買廣告攻擊特定候選人嗎? 

  上個月,美國最高法院做出重大裁決,裁定政府不能限制企業與工會出錢購買媒體廣告來支持或反對特定候選人。贊成此項裁決的五名保守派大法官認為這是基於憲法第一修正案對言論自由的保障,亦即政府不能限制政治意見的表達,而企業和人一樣具有被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 

  中國時報今天刊文指出,共和黨大多認為這個裁決代表言論自由原則的勝利,民主黨則認為這是對民主的嚴重威脅。主流媒體如《華盛頓郵報》、《紐約時報》、《洛杉磯時報》等社論都嚴厲批評這會讓金錢侵蝕美國的民主。甚至總統奧巴馬都不留情的說:“這是大石油公司、華爾街銀行、健保公司和其他強大利益團體的一大勝利,他們每天將在華府展現他們的勢力淹沒一般百姓的聲音”。“我不能想像有比這個決定對公共利益的傷害更大的事。我們最不需要的就是給予華府的遊說團體更大的影響力,或給予利益團體更大的權力來影響選舉。” 

  的確,這個裁決動搖了一個世紀來美國對於企業花錢介入選舉的規範。二十世紀初的老羅斯福總統就說過:“任何具有政治目的的企業捐款都應該被法律所禁止。”他說這話主要是因為當時進步運動的壓力,國會也因此於一九○七年立法禁止企業直接捐錢給候選人,但當時該法律缺乏強制機制,因此約束力不強。 

  七○年代後美國開始逐步限制金錢在政治中的運用。一九七一年通過《聯邦選舉競選法案》要求候選人須揭露選舉支出以及政治獻金,並提出對選舉的公費補助。尼克森的水門案醜聞後,國會於一九七四年修法更加嚴格限制個人捐款給候選人的額度,並限制選舉經費的使用額度,同時成立“聯邦競選委員會”來做為規範的主管機關。但在一九七六年,最高法院挑戰了這個法律,裁定對個人的政治獻金的限制雖然是合憲的,但是限制選舉經費使用的額度則是違憲的,因為這屬於言論自由的範圍。 

  二○○二年由共和黨參議員麥肯主導提出法案,限制捐款給政黨的額度,並禁止企業或工會在總統初選前三十日或大選前六十日資助選舉相關廣告,並在二○○三年再由最高法院確立此一原則。 

  顯然,過去四十年來,美國的保守與進步勢力不斷透過最高法院和國會來進行關於金權政治的法律鬥爭。這次由保守派大法官主導的最高法院裁決就再次以言論自由之名,推翻了二○○二年的法案及○三年最高法院的裁決。然而,美國著名法哲學家德沃金認為,最高法院對憲法第一修正案的理解是膚淺的,並“破壞了言論自由的最基本目的,亦即保障民主。因為企業是法律創造出來的。他們沒自己的意見,也沒權利和公民一樣去參與政治或投票。” 

  美國是所謂先進國家中,最尊崇自由市場的國家,且其民主體制也最如同自由市場般由金錢所支配。以言論自由之名,富人和既得利益集團可以投入大量銀彈來影響政客、主導政策、扭曲民主。如果自由和平等同樣是民主的原則與前提,這個最高法院的裁定讓有錢人可以更大聲說話,以致讓形式的言論自由傷害了政治平等。不過,當美國人起碼在最低層次上相信法律可能的規範作用時,反觀台灣,卻彷彿如二十世紀初的美國,對金權政治的法律規範形同具文。 

  無論如何,正如提出“正義論”的當代重要政治哲學大師羅爾斯所說,參與並影響政治過程的公平機會不只是憲政民主的目標,更是基本前提。“一旦有更多私人資源的人被允許可以利用他們的優勢來控制政治辯論,政治參與原則所保障的自由將沒有價值。”這是當前美國金權民主的警語,也是台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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