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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憲法》第96條規定,必須在眾參兩院分別獲得三分之二以上的贊成票,國會才能提出修憲議案。這一條款幾成修改憲法第9條,“解除法律對日本軍事力量束縛”的前提。日本首相安倍晉三早在年初國會答辯時便提出著手修改。
自民黨在去年4月公布的修憲草案裡,將第96條規定的提出修憲議案的議員票數條件放寬至過半數贊成,為今後進一步修憲打好基礎。這份草案同時將憲法第9條作了徹底修改,加入“國防軍”等內容,完全背離“和平憲法”的宗旨。考慮到爭議太大,安倍才選擇先易後難。日本保守派的真正目的還是修改憲法第9條。
而只有在夏季參院選舉中爭取勝利,未來才有可能實施大幅的修憲計劃。
日本憲法中的第9條和第96條
《日本國憲法》又被成為“和平憲法”,自1947年5月3日起實施。這套憲法是在二戰後盟軍占領時期撰寫的,打算以自由民主的模式取代“大日本帝國”制度。其中最著名的就是它的第9條。
日本憲法第9條(放棄戰爭,戰爭力量及交戰權的否認)規定:一、 日本國民衷心謀求基於正義與秩序的國際和平,永遠放棄以國權發動的戰爭、武力威脅或武力行使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二、為達到前項目的,不保持陸海空軍及其他戰爭力量,不承認國家的交戰權。
日本憲法第96條(修改憲法的程序,其公布)規定:一、本憲法的修訂,必須經各議院全體議員三分之二以上的贊成,由國會提議,向國民提出,並得其承認。此種承認,必須在特別國民投票或國會規定的選舉時進行投票,必須獲得半數以上的贊成。二、憲法的修訂在經過前項承認後,天皇立即以國民的名義,作為本憲法的一個組成部分公布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