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禁集體自衛權後,日本自衛隊的國際合作活動或將大幅擴大。文章認為,這其中的重點之一就是對作為集體安全保障根據聯合國決議組建的多國部隊等提供的後方支援。日本以往將自衛隊可以活動的場所定位為“非戰鬥區域”和“後方區域”,這兩個區域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當時未進行戰鬥;二是整個活動期間戰鬥行為不被進行,自衛隊只能在這些區域活動。今後將改變這一方針,探討在除了“戰鬥現場”以外的所有區域進行活動。
儘管內閣會議決定文件中明確提出,如發生戰鬥自衛隊就停止活動,但即使在這種情況下,原則上救助與搜索活動仍可繼續進行。後方支援活動方面,除以前就可以進行的給水、給油等補給活動和醫療行動外,正在推進法律的整備,也允許自衛隊提供武器和彈藥。決議文件同時也放寬了自衛隊在參加聯合國維和行動(PKO)時對武器使用的規定。日本自衛隊可以進行在其他國家PKO部隊受到武裝集團襲擊時進行幫助的“趕去警護”、排除妨礙的“為履行任務而使用武器”。此舉同時也提高了自衛隊遭遇危險狀況的風險。
據悉,參與多國部隊等集體安全保障時的武力行使,沒有在此次的內閣決議中明確記載。自民黨主張,屬於武力行使的海上交通線上的掃雷作業不僅是集體自衛權,且應該在集體安全保障時也可進行。而公明黨提出反對,認為這將難免引起戰鬥行為。有聲音認為,在進行法律整備時估計或將成為爭執的導火索。
與此同時,解禁集體自衛權後,自衛隊採取行動的手續也將被簡化。文章稱,著眼於武裝集團在釣魚島登陸等尚未發展到“有事”的“灰色地帶”事態,也被認為是日本解禁集體自衛權的課題。日本自衛隊在因海上警備行動出動之際,須要內閣決定,而在履行相關手續時事態有進一步發展之虞。此次變更為了事前進行內閣決定,在首相承認的前提下,防相可以隨時發布出動的命令。
與此同時,日本在對潛艇的處理方面有先例。對“日本領海”潛航的潛艇發布執行海上警衛行動的命令所須的內閣決定已於1996年做出,至今依然有效。現在如發生類似事態,海上警備行動的命令可以隨時被發出。日本探討將這一先例適用於武裝集團在釣魚島“登陸”及日本自衛隊在日本船舶在公海遭遇到武裝集團襲擊等事態。此舉不需要進行法律的整備,只需內閣決議即可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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