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題:新時期重新評價施琅統一台灣的重要性 作者:李理(北京),中國社科院中國歷史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員、博士
完成祖國統一大業是中華民族的共同目標,是二十一世紀中華民族復興的關鍵所在。現今台灣當局已經完全不顧歷史及現實,進行全方位的“去中國化”,在台獨的道路上越走越遠。兩岸目前的現狀與“鄭氏”時期十分相像,故施琅將軍“因剿寓撫”以武逼和的統一方式,非常值得兩岸借鑒與學習。所以我們要重新評價施琅統一台灣的重要性,增強我們推進祖國統一大業的信念。
1661年鄭成功收復台灣與1683年施琅將軍統一台灣,是對台灣歷史發展走向造成深遠影響的兩次軍事行動。鄭成功作為收復台灣的民族英雄,其歷史地位得到了極高的評價。而施琅作為清朝統一台灣的主將,則始終未能得到應有的肯定。在對施琅的評價中,首先應該弄清楚的是清朝與台灣鄭氏的戰爭性質。鄭成功去世後台灣“鄭經集團”已經變成分裂割據勢力,所以施琅與台灣鄭氏之間的戰爭,在性質上是維護國家統一反對分裂的正義戰爭。台灣在地緣上是中國大陸的離島,在歷史上一直以中華王朝帝國邊緣的一部分而存在。十七世紀隨著西方殖民者東漸,由於其背靠大陸面向太平洋的地緣位置,開始成為海盜及西方殖民者的蝸居地,也開始其重要的變更時期。特別是施琅將軍統一台灣,使台灣從不被重視的地緣邊緣地帶,正式納入“大清帝國”的疆域版圖內,並建制進行長期有效的統治,完成了台灣作為中國領土近代國際法上的主權實踐。在福建晉江市施琅紀念館中,有這樣一副對聯:“平台千古,復台千古;鄭氏一人,施氏一人。”有學者認為“鄭成功收復台灣,作為反清復明的基地,乃立足於中國的統一;而施琅之平定台灣,實現國家統一,祇是這個統一中國的統治者是愛新覺羅氏的清政府。但是站在整個中華民族的立場來看這一問題,其實質並沒有什麼兩樣”。①筆者認為這祇是歷史研究者個人的觀點,如果從大的歷史觀、國際法的視角、從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角度來看,兩者之間有著質的不同。
一、“革命史觀”及特殊的“兩岸關係”帶給施琅評價的負面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建立後長期的“革命史觀”,早期僅正面宣傳鄭成功擊退荷蘭殖民者“收復”台灣的事蹟,對鄭成功後人在台灣的統治及傾向偏安,作了忽略;對施琅也鮮有著墨,祇在提及鄭成功時才略帶說明。自從具有“台獨”傾向的民進黨籍陳水扁於2000年當選台灣地區領導人以後,大陸官方出於對宣傳“統一”的考慮,才大規模正面評價施琅,稱其為維護國家統一的英雄,而民間往往對施琅評價具有爭議甚至有負面評價。造成這種不正確的評價當然有各種因素,但筆者以為主要是由於大陸長期的“革命史觀”及海峽兩岸特殊的“兩岸關係”所造成。
“革命史觀”也稱為“革命史範式”,它的理論基礎是馬克思主義關於社會基本矛盾的學說,根據這一學說在階級社會兩大對立階級之間的矛盾,最集中地反映了該社會發展階段的基本矛盾,考察和研究社會矛盾及社會基本矛盾的運動發展,就能把握歷史發展中最本質的內涵,揭示歷史發展的內在規律性。
按照這一理論框架,帝國主義與中華民族的矛盾,封建主義與人民大眾的矛盾,是中國近代社會的兩大基本矛盾,爭取民族獨立以反對帝國主義、爭取社會進步以反對封建主義是近代社會發展的主要趨勢,並以此作為評價歷史、世界歷史人物的主要標準和參照系。
在這一理論框架中,反帝反封建是中國近代的時代基調和主要內容,發生於近代一百多年來的階級鬥爭、革命鬥爭就被給予更多的關注。在這種史觀的指導下,具有反帝反封建性質的鄭成功收復台灣,就更被史學研究者所關注、重視和高度的評價。特別是在革命史觀之下,個人崇拜又十分流行的年代,由於施琅兩次歸順之舉,其評價必然會出現了一些偏差。隨著“革命史觀”向“現代化史觀”及多元史觀的發展,諸多的學者及研究已經對施琅統一台灣做出了修正性的新評價。
在台灣方面,日據時期殖民統治者為了向台灣民眾宣傳統治的正當性,藉鄭成功母親日本血緣之說來大力宣傳鄭成功,使“國姓爺”在台灣深入人心。而民間對鄭成功表現出的植根於儒家觀念和閩台歷史文化的悠遠傳統中的“遺民忠義精神”,並超越了對某一特定朝代和皇帝的“愚忠”,昇華為廣泛意義的民族精神和愛國主義精神,在日據時代的台灣民眾中傳衍不息,成為大多數台灣民眾保持其漢民族精神和祖國認同的重要因素之一。戰後隨著國民黨遷台,在台的國民黨當局更同情明鄭之“正統”意識形態,所以施琅將軍長期祇能得到負面評價,民間也同情鄭家,將施琅視為與吳三桂一樣的漢奸賣國賊。特別是隨著台灣所謂“台灣意識”高漲,在“台獨”勢力的眼中,施琅是代表大陸進犯台灣的侵略者,因而評價也以負面居多,對施琅的宣傳似乎也成為為禁忌。
二、施琅統一台灣後台灣府的設立——中國台灣領土主權的國際法確立
施琅統一台灣後,清廷內部產生了一場對台灣的棄留之爭。在大臣中主張守而不棄者,居然祇有姚啟聖和施琅等少數人。施琅因有台灣生活的經歷,對台灣的情況也非常熟悉,對台灣在地緣上的重要性也有充分的認識。故他在上《恭陳台灣棄留疏》中,明確提出“台灣一地,雖屬外島,實關四省之要害”、“棄之必釀成大禍,留之誠永固邊圉”。這顯現出他的遠見卓識,在他的倡議下,清政府於1684年設立台灣府,隸屬於福建省,台灣被納入中國版圖,完成國際法上中國對台灣國家領土主權的最後確定。
傳統國際法上領土的取得方式,第一是先占,國家有意識地先占無主地。第二是實效,國家對某些土地進行長期的不受干擾的佔有從而取得領土的方式。另外還有“割讓、征服、添附”等五形式。鄭成功從荷蘭殖民者手裡收復台灣後雖打著反清復明的旗號,但建立起來的政權卻是家族性質的“地方割據政權”。
施琅將軍統一台灣是奉大清皇帝之命,台灣收復後馬上設立隸屬於福建省的台灣府,下設台灣縣、鳳山縣、諸羅縣,由台廈兵備道分轄,隸屬於福建省。台灣設府置縣,從此被納入清朝中央政府管轄之下,加快了台灣從邊陲到內地化的進程。康熙末年,台灣“北至淡水、雞籠,南盡砂馬磯頭,皆欣然樂郊,爭趨若鶩”。“國家初設郡縣,管轄不過百餘里,距今未四十年,而開墾流移之眾,延袤二千餘里,糖穀之利甲天下。”②經過近四十年的開發,台灣已經成為中國東南沿海一個富庶的寶島。
今天我們稱“台灣清朝時期”,意指台灣由1683年施琅將軍統一台灣至1895年中日甲午戰敗後“馬關”割占,由中國清朝統治的時間,共212年。由於清政府在台灣的建制及長期有效統治,使台灣及澎湖列島等島嶼的領陸、領水、領空以及領陸和領水的底土都成為中國的國家領土的一部分。因領土主權是國家對其領土行使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權利主權,所以,中國對台灣就具有了領土所有權、領土管轄權、領土主權不容侵犯。
1895年《馬關條約》對台灣的割讓,是在日本軍國主義對外侵略擴張的前提下,以戰爭的手段強制產生的,這是嚴重違反國際法的,故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中國根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報》等國際法,實現了現在國際法所承認的領土變更,即是“收復失地和歸還領土:為恢復國家的歷史性權利而發生的領土變更”,台灣再次回到中國的懷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