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法》、《保密法》、《刑法》,對洩密行為都有處罰條款。比如,《統計法》規定,“統計數據依法公布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洩露;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洩露國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更是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洩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目前對洩密者的處罰以紀律處分居多,上升到司法層面的並不多見。
相對於洩密的危害與非法獲利而言,紀律處分與離職處理,顯得無關痛癢。儘管國家統計局聲稱,嚴厲譴責任何洩露還在保密期數據的行為。但是,國家統計局此前傳出某秘書被懷疑洩露數據的消息,此後不了了之,未見有人付出“嚴厲”的法律代價。正是由於違法成本太低,導致經濟數據洩密數據事件屢禁不止。國家統計局盛來運在6月14日的發布會上回答提問時說,有關方面正在調查宏觀經濟數據洩密問題,國家統計局一位工作人員涉嫌數據洩密正在接受調查,統計局將進一步加強數據保密工作。但願這次調查有個“下回分解”。
在我看來,面對愈演愈烈的數據洩密行為,一方面,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築牢經濟數據安全的法律防火墻。針對可能出現的洩密行為,制定周密的防範預案和善後預案,打好制度補丁。另一方面,一旦發生經濟數據洩密行為,除了啟動善後預案以外,及時啟動問責程序與司法程序,提高洩密者的違法成本,讓洩密者認識到洩密得不償失。用法律制度的力量管好提前知曉經濟數據的虛假“章魚哥”。(時間:6月15日 來源:浙江在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