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殲-15艦載機無法有效與美式航母配套使用。
對比法制“陣風”戰機的艦載型“陣風-M”和空軍型“陣風-A”兩款戰機不難發現,兩者最明顯的區別是前起落架。作為彈射起飛,攔阻降落的常規起降戰機,前起落架要承受極大的彈射拉力與著艦的撞擊力,因此其結構相比空軍型戰機的前起落架顯得更加粗壯。反觀俄制蘇-33艦載機,其前起落架與空軍型蘇-27戰機的不同,僅以一對620mm×180mm的無刹車機輪代替了之前使用的1個680mm×260mm機輪(類似改進也出現在出口中國的蘇-30MKK戰鬥轟炸機上),而起落架整體結構並未進行加強。中國的殲-15作為蘇-33的仿製品,也原封不動的繼承了這一技術特點。由此不難看出,至少在現階段,殲-15仍是一款類似蘇-33的滑躍起飛、攔阻降落的俄系艦載機,顯然無法與採用彈射起飛方式的美式航母搭配使用。
如果暫時拋開殲-15的技術性能,僅對其設計概念進行分析,其仍無法有效與美式航母有效搭配。眾所周知,殲-15是中國從烏克蘭引進T-10K(蘇-33艦載機的原型機)後,研發的仿製品。因此,其整體性能應與蘇-33近似,是一款艦載空優戰機。但問題在於這一艦載機類型已經落伍,其標誌性事件就是F-14“雄貓”艦載機的退役。在無人艦載機大量服役之前,以F/A-18E/F“超級大黃蜂”為代表的戰鬥轟炸機將成為航母艦載機的主力。美國海軍的這一技術改變,是在對後冷戰海上對抗進行正確解讀之後做出的。同時兼容中等的空戰與中上等的對地、對海打擊能力成為衡量一款艦載機綜合技術水平的重要標準。而殲-15受制於早期的技術限制(較大的空重、機載雷達打擊模式單一、武器裝備與戰機整合滯後等),顯然無法成為一款合格的新一代艦載機。而將建造一流航母編隊視作奮鬥目標的中國海軍,顯然不會讓一流航母裝備二流艦載機。
如果將視野擴大就不難發現,自上世紀90年代初至今,在實現長達20年的高速發展後,中國軍備研發已經具備在各個裝備領域內進行全面獨立研發的能力,比如主戰坦克、主力戰機以及驅護艦等。此外,在航母領域內,中國通過早期引進的“墨爾本”號航母以及兩級共三艘俄制航母,不僅獲得了初級的西方早期航母技術,也逐漸具備了建造大型航母的條件。因此,中國海軍已經基本完成了引進裝備技術的學習階段,開始進入獨立研發與建造階段。這一階段所生產裝備的最基本要求是,完全適應中國特有的裝備體系與作戰思想。殲-15作為一款俄制戰機的仿製品,其意義更加類似於“瓦良格”號對中國航母整體發展所起到的加速作用,而最終真正挑起大梁的仍是中國國產多用途艦載機。之前長期被人輕視甚至忽略的“飛豹”戰鬥轟炸機在經過系統技術升級後,或成為中國海軍在艦載機領域的最佳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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