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4月28日電/台灣“監察院”調查軍中弊案,今天下午可能有第一波開鍘動作。知情人士透露,有關軍中採購等弊案,“監院”將討論對3名高階軍官提出糾舉,要求“國防部”等單位緊急將被糾舉人調離現職。
中央社報導,“監察院長”王建煊23日接受媒體訪問時曾指出,一旦發現一個軍事首長涉案,只要查到一個,證據確鑿,就足以彈劾,此外,也不排除使用糾舉,要求將被糾舉人緊急調離原單位。
王建煊也指出,“監察院”調查軍中相關弊案,共分4個案件,包括:軍中接受性招待案、軍中監察制度缺失、軍中買官案、軍中採購弊案等。
根據知情人士指出,有關軍中採購、接受性招待等弊案,已初步發現明顯行政違失,為能達到立即懲處效果,“監察院”下午3時30分將召開糾舉審查會,預計針對軍備局、營繕、後勤司令部等相關單位的高階軍官提出糾舉,其中包括中將、少將等軍官,一旦糾舉案順利通過,“監院”將要求主管機關作出緊急處分,將被糾舉人調離現職。
根據不具名“監委”指出,“監察院”向來很少使用糾舉權,第二屆“監察院”共使用3次,糾舉3人,第三屆“監察院”使用10次,共糾舉14人,因此如果下午通過糾舉案,將是本屆“監察院”首度使用糾舉權。
有“監委”表示,糾舉具有立即緊急處分效果,已有其他“監委”考慮未來調查案件後,也不排除多使用糾舉權,讓違失的公務員有即刻警惕作用。
依照監察法規定,“監委”對於公務人員違法或失職行為,認為應先停職或做其他急速處分者,可以提案糾舉。在經過其他“監委”3人以上的審查及決定後,由“監察院”送交各該主管機關長官或上級長官處理。
如果被糾舉人的主管長官或上級長官,在接到糾舉書後,除了最遲應該在1個月內依照公務員懲戒法的規定來處理,並可先將被糾舉人停職或做其他急速處分。
但是如果長官認為不應該處分的話,必須立即向“監察院”說明理由。被糾舉人的主管長官或上級長官,如果不依照規定處理,或已經處理而“監委”有2人以上仍認為處理不妥當時,可以將該糾舉案改提彈劾案。如果因改提彈劾案而使被糾舉人員因而受到懲戒時,被糾舉人的主管長官或上級長官就要連帶擔負失職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