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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日本侵華時期遺留的對日索賠案獲得勝訴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12-23 14:57:41  


  中評社香港12月23日電/中國民間對日索賠聯合會會長童增23日在接受新華社記者專訪時透露,上海海事法院日前一審宣判一起日本侵華時期遺留下來的對日索賠案勝訴,判決被告日本商船三井株式會社賠償中方原告約1.9億元人民幣。童增稱,這一判決為中日公正合理地解決二戰遺留問題帶來了曙光。

  這起曠日持久的對日經濟索賠案源於日本侵華時期的一樁租船合同糾紛。1936年6月、10月,日本大同海運株式會社與原中國中威輪船公司在上海相繼簽訂合同,租用原中威公司的“順豐”和“新太平”兩艘輪船12個月。原中威輪船公司創始人陳順通的孫子陳震、陳春訴稱,大同海運株式會社從1937年8月起再未支付租金,並在合同約定的還船日期之後仍佔有和使用兩艘貨輪,直至其沉沒,要求大同海運株式會社賠償其經濟損失20.33億元。

  已收並大同海運株式會社的被告日本商船三井株式會社辯稱,由於兩艘貨輪在1937年分別被日本軍方“拿捕”,後由日本政府佔有而導致租船合同終止,大同海運株式會社在履行合同期間沒有違約或過錯,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上海海事法院審理後認為,日本軍方在1937年扣留兩艘貨輪的事實成立,但目前尚沒有可以界定“捕獲”性質的證據,也沒有兩艘貨輪發生轉移登記的證據。同時,1937年7月以後,兩艘貨輪並未按合同約定被安排到安全的海域航行,導致輪船在合同期內被日本軍方扣留,大同海運株式會社對此具有過錯。此後大同海運株式會社在明知船舶所有人為中國公民陳順通的情況下,又繼續佔有兩輪,既不及時告知船舶所有人詳情,又不支付合同費用,構成侵權。

  法院認為,從租約期滿起至兩輪沉沒期間,大同海運株式會社屬於非法佔有兩艘貨輪,應對船舶所有人實際發生的經濟損失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遂作出上述判決。

  這場歷時近半個世紀的對日索賠案的背後,凝結著陳順通祖孫三代的不懈努力。童增介紹,自1958年開始的對日索賠之路,讓陳順通之子陳恰群近乎傾家蕩產。在歷經十餘年在日本對日本政府進行的索賠訴訟失敗後,陳恰群與兩個兒子決定將索賠“戰場”搬回國內,並最終勝訴。

  童增表示,上海海事法院的這一判決為今後中日兩國通過司法手段公正合理地解決二戰遺留問題開創了一個先例,有利於消除中日兩國關係間因歷史問題而存在的障礙,增進中日友好,這起對日經濟索賠案的勝訴也將對中國民間對日索賠產生積極的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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