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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建言中美司法聯手介入CCI行賄案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8-24 11:38:43  


  中評社北京8月24日電/就美國控制組件公司(下稱“CCI”)近日承認行賄多家中國國有企業職員一案,法律界人士建議中國司法部門應積極主動介入,同時中美司法部門可借此機會推進打擊腐敗的合作。

  《第一財經日報》報道,7月31日,CCI承認在36個國家向國有企業和私有企業的官員和僱員行賄約236次,並將接受高達1820萬美元的罰款。根據美國司法部網站的公開文件,CCI行賄的中方企業有中國石油、中國石油物資裝備公司、東方電氣公司、中海油、華潤電力等多家重量級國企。

  8月21日晚間,新華社消息稱國資委已成立專門調查組就此事進行調查,並正密切關注事件的調查進展情況。而部分涉案企業也公開表示,已做過自查或正在展開深入調查,但截至目前,沒有一家企業“發現”自己的員工存在受賄行為。

  律師建議中方司法介入

  多位接受採訪的律師表示,中方司法機構應該介入。上海市潤華律師事務所張偉律師就認為,企業自查這一行為並不具備法律效力,司法機關才代表公權力,查出的結果才具有法律效力。

  張偉告訴記者,司法機構介入與企業自查有很大區別:司法機構在查案過程中有更大的權力,如可查詢個人銀行賬戶、與哪些人來往及消費情況,但企業法人或許只能通過銀行卡看到職員的工資卡進出情況,並沒有權力查詢個人其他銀行賬戶;其次,司法機構的調查更加嚴密,而企業法人更多的是紀委和監察部門,在調查取證的方式、方法、技能上相比司法機構要稍遜一些。

  另外,司法機構所查出的結果更具說服力。張偉表示,目前不少企業已通過自查方式得出了暫時的結論證明職員的清白,其實如果通過司法機構來證實,更具公信力。

  “中方司法機構不需要報案,就能直接介入該事。司法機構可以先進行初始的調查,這是了解階段;若有進一步的發現,就可以進行偵查。”張偉表示。

  不過,在華東政法大學教授羅培新看來,司法機構介入相比國資委成立調查組、企業自查,都要更加嚴厲一些。

  “國資委作為行政機關介入此事,比企業自查更進了一步,如果國資委發現某些企業的個別員工存在問題,將可能認定為違規,如果問題超越了一般的違規範疇,發現企業員工有罪,肯定要移交給司法機構處理。司法機構是否需要介入,應取決於事情的嚴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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