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需明確數據產權界定的客體。數據產權界定的客體應是“數據”而不是數據記錄的信息。數據是對信息的記錄,是可控制的,是可以被實質性占有的;而信息是難以控制的,是被廣泛傳播的。因此,建議基於數據的可控性推動實現數據的實質性歸屬。
二是需維護數據記錄內容所涉及的主體的利益。數據產權不僅涉及數據占有主體的利益,還關乎數據記錄信息內容涉及的個人利益、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各主體的相關利益都需得到有力有效維護。在實踐中,可依據數據記錄的信息內容,對數據占有者的數據處理行為進行規範,以此更好保護數據記錄信息涉及的主體的利益。
三是需以維護數據開發和利用的市場秩序為目的。建議研究建立數據產權歸屬狀況的公示規則,保證交易安全,特別是積極探索建立統一的數據產權自願登記制度。同時,建議利用技術手段解決數據產權歸屬的公示公信問題,以不可篡改的加密算法標記數據的權屬。
四是需依據數據特征建立健全數據流通制度。更好推動數據產權制度建設,建立健全數據流通制度十分重要。數據的可無限複制、使用非排他和利用無損耗等特征,決定了其在物權制度下的轉讓不再是產權流通的唯一方式,數據的開放、共享與融合均可以視作數據產權的流通手段。對此,可以借鑒知識產權普通許可、排他許可、獨占許可等多種許可方式,依據數據記錄的信息內容來明確數據產權許可的權利內容,進一步明確數據產權的法定方式,促進數據順暢流動。
五是需積極構建數據產權保護制度。朝著“加快法規制度建設”的方向,圍繞“制定數據資源確權、開放、流通、交易相關制度,完善數據產權保護制度”,在數據產權保護領域的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各方面各環節切實發力。數據產權保護應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可探索建立對大規模侵犯個人數據產權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提高數據產權侵權成本;進一步完善相關規則,處理好企業數據產權與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關係;持續健全數據產權領域的社會公平正義法治保障制度,根據數據本身的特征來積極探索相關的糾紛解決機制,大力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加強輿論引導,推動形成保護數據產權的良好社會氛圍。
總而言之,更好推動我國數字經濟健康發展,就要牢牢抓住完善數據產權制度這個關鍵,加強制度建設,進一步完善數據權屬界定、開放共享、交易流通等標準和措施,加快培育發展數據要素市場,使數據要素的資源價值充分釋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