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16日電/人大代表不論是否履職盡責、履職是否到位,都會當至屆滿的情況在遼寧省沈陽市將告結束。沈陽市人大常委會日前出台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市人大代表工作的意見》明確規定,勸辭、罷免不稱職的人大代表,打破人大代表終屆制。
新京報今天社論說,任由不稱職代表“混”到屆滿,勢必嚴重妨礙人大充分發揮作用,因此,打破終屆制有助于充分調動人大代表履職積極性,有助于政府和民意的相互溝通,有利於建立對人大代表的激勵約束機制,此舉值得肯定。
這份《意見》指出,打破人大代表終屆制的具體方法,是讓人大代表建立與選區、選區居民相對固定的聯絡網絡,定期向選舉單位述職並接受評議,對不稱職人大代表的勸辭、罷免,也將通過選舉單位的評議和選民測評等形式決定。這體現了尊重民意、尊重民主程序的原則。早在2004年,原沈陽市皇姑區人大代表劉某,就曾因未通過選民測評、參加代表團活動過少等原因被勸辭。
社論稱,打破人大代表終屆制是好事,但在實施過程中,也應未雨綢繆,預作防範,避免可能出現的“副作用”。
行政機關應注意在打破“終屆制”過程中,尊重人大及人大代表的法定職能。人大是民意機構,其法定職能是代表民意參政議政,並監督行政機關及其領導的執政作為。在程序上,各級行政機關、領導,須向相應級別的人大述職,接受其監督。打破人大代表終屆制,應避免矯枉過正,在不經意間賦予行政首長裁判、監督人大和人大代表的權力,削弱人大和民意對行政機關及其領導的監督和制約。
社論又說,值得一提的是,沈陽市人大常委會在《意見》中始終明確,勸辭、罷免應通過選區、選區選民和選舉單位,通過正常程序的原則。不過,也應確保在打破“終屆制”的同時,不至於影響人大法定職能和人大代表的正當權力。
還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在打破“終屆制”的同時,一併打破法定的人大代表選舉期限。各級人大代表5年一屆,定期改選是法定的,目的是確保人大代表構成的穩定,確保人大職能的正常發揮。對人大代表的勸辭、罷免,這份《意見》中明確的原則本身是正確的,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應避免將這種評議、測評,演變為變相的“局部改選”。
社論指,人大代表的選舉期限十分嚴肅,在任期內罷免人大代表,打破“終屆制”,應遵循一定的專門程序,以確保人大代表構成的穩定性和選舉制度的權威性。如果不注意這種程序的合理性,片面強調打破“終屆制”,便可能影響人大選舉的嚴肅性,影響人大組成的穩定,影響人大代表的正常履職盡責。
個別人大代表在任期內不能充分履行職責,為此,有關方面努力打破“終屆制”,這是對選民、對社會的負責。但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把“副作用”考慮得充分一些,把預案準備得扎實一些,打破“終屆制”的阻力會更小,效果也會更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