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23日電/中央紀委近日印發了《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的處理依據作了明確規定。
新華社報道,中共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小金庫”問題,多次明令禁止,要求堅決治理。但近年來,一些地方、部門和單位設立“小金庫”的現象仍時有發生,有的還相當嚴重。“小金庫”的存在,不僅導致會計信息失真,擾亂市場經濟秩序,造成國家財政收入和國有資產的流失,削弱政府宏觀調控能力,影響經濟平穩較快發展,而且誘發和滋生一系列腐敗問題,嚴重敗壞黨風政風和社會風氣。為此,中共中央、國務院決定,今年首先在全國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開展專項治理,然後再逐步擴展到社會團體、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
嚴明紀律,是懲治和預防“小金庫”違紀行為的有力措施之一。由於“小金庫”問題成因複雜、手段和形式多種多樣,實踐中一些黨員幹部對“小金庫”問題的嚴重性認識不夠,同時,現行黨內法規中對“小金庫”問題的處分規定比較原則,致使對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如何適用黨紀處分規定往往執紀不統一,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對“小金庫”問題的有效治理。
《解釋》以《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為依據,結合“小金庫”治理工作實際,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界定了“小金庫”的涵義;明確了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吃喝玩樂、揮霍浪費,新建、改建、擴建、裝修辦公樓或者培訓中心,濫發獎金福利,報銷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私分國有資產等行為的處分依據;區分不同情況界定了從重處分,免予、減輕或者從輕處分的相關政策界限;針對頂風違紀行為,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按照組織程序先予免職,再依據《解釋》追究紀律責任。這些規定,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比較強,政策界限比較清晰,有利於執紀實踐中準確定性量紀,對於進一步加大懲處“小金庫”違紀行為的力度,更好地配合正在開展的專項治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中央紀委有關負責人指出,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充分認識學習貫徹《解釋》對於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和加強反腐倡廉建設的重要意義,加強組織領導,採取多種措施,抓好《解釋》的學習貫徹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