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分析指,中國與加拿大有關“雙邊引渡條約”,在加拿大總理哈珀今年年底訪華前達成“完全有可能”。賴昌星不會看不到中加關係改善的大局,也有可能按此協議回國,重點在於他要確保生命安全——這也是其開出的最關鍵條件。
儘管中國政府2001年便早已承諾“引渡賴昌星回國將不會對其處以死刑”,但還要平息民間對新中國60年來最大經濟案始作俑者的聲討——公眾質疑的是賴昌星涉案金額之巨、給國家造成損失之大、“培養”貪官之多,唯有死刑才能維護司法公正。
在筆者看來,賴昌星作為主犯掌握著大量遠華案的直接證據和線索。將賴昌星緝捕歸國,對“遠華案”的審結具重要意義。不判處賴昌星死刑,是追究賴昌星刑事責任的合理折衝,是權衡利弊的理性選擇。而給賴昌星一線“生機”也能凸顯中國人道形象。
此外,賴昌星對外逃貪官也具標本意義。新世紀以來,中國政府不斷加強反貪制度建設: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協定、制定反洗錢法、與多個國家和地區簽訂了罪犯引渡條約,但迄今為止被遣返接受處罰的公職人員數量和追繳的財產數額都微不足道。
中共十七屆四中全會今天閉幕,筆者深盼中國政府加力反腐,更斬斷外逃貪官之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