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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申報亟待可操作性細則出台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9-22 09:34:44  


 
  二是財產申報必須與財產公開相聯繫。沒有財產公開,申報就沒有任何意義。只有讓財產見光,讓社會監督,才能使財產申報發揮作用。台灣地區的做法或許值得大陸借鑒。台當局規定,受理申報機構在接受申報資料後,應當予以審核,匯編成册,向社會大眾開放,並要在三個月內,將申報資料刊登於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這一規定使民眾和媒體可以很容易地了解公職人員的財產狀況。 

  三是必須維護制度的嚴肅性。財產申報僅靠官員自覺顯然難以成行,靠所在機構進行監督也無法做到不留死角,一旦遇到官員不報、瞞報或者假報該如何處置?目前連財產申報制度本身都沒有寫進《公務員法》,更遑論懲戒措施,如此怎能保證制度的權威?不妨先將“申報之真實性”作為一項重要指標納入對官員道德誠信的考核體系中,督促其自覺申報,但相應的立法進程還須快馬加鞭。 

  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已初具框架,下一步要完善細則,使之具有可操作性,這才最受外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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